****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申请****公司那沙北尾矿干堆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的函》及《****公司那沙北尾矿干堆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收悉。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名称:
****公司那沙北尾矿干堆场项目
二、项目代码:
****
三、项目概况:
****公司那沙北尾矿干堆场项目位于**市**区玉风镇东北面那沙屯北侧,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7°06′46.26″,北纬23°58′13.69″,属**建设生产类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尾矿库干堆场坝体,配套辅助工程有排洪、防治等,拟堆渣量211.93万m3,最大堆渣高度约80m,库等别为3级,拦挡工程3级,排水工程为3级。项目单元划分为干堆场区、临时堆土场区,总征占地面积13.25hm2,项目总投资2970.6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271.68万元,项目计划于2026年6月动工,于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为7个月。
四、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3.25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西南岩溶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表土保护率达95%,渣土防护率达94%,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6%,林草覆盖率达14%。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本项目建设及生产期开挖土石方量4.64万m3,回填土石方量219.55万m3,借方214.91万m3为土方及尾矿,无弃方。
(六)根据《****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37号)规定:对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地面积计征,征收标准按1.10元/m2计列,本项目占用地面积132514m2,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45765.40元。
五、其他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拢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向****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五)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六)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满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