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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
秦喻、张志林、张陈维:
你们在秀山县和街道锦绣府3—1—2—1的**违法建筑,秀山土家****管理局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市城市管理违法建设执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渝秀**违建责停决字〔2025〕444号),要求你们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于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因你们逾期未自行消除,依据《**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你们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行为实施****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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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