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胶粘材料数字化转****基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一体化补充通知(一)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现就锂电胶粘材料数字化转****基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采购及运营一体化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第25点“工程总承包+”模式25.4.1运营**要求修改为:
25.4.1运营**要求:(1)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方)应在签订运营合同前,向招标人缴纳运营保证金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金形式:以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
(2)中标人需在中标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基地使用费人民币3000万元;项目正式投产后,该笔预缴****基地使用费,不足部分由中标人另行补交。
(3)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方)承诺:自项目开始至正式投产之日的前两年生产设备累计投入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一期厂房竣工前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8000万元);第三至四年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第五至六年不低于人民币3.5亿元。设备累计总投入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投入资金专项用于本项目生产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方)应提供设备采购投入证明材料;若未达(承诺额)亿元,则每年按设备投入差额部分的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直至补足设备投入差额为止。
(4)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方)承诺:项目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生产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3亿元;销售额核算依据:以税务部门完税证明、销售合同、回款凭证、发票等有效凭证为准;若未达(承诺额)亿元,则每年按产值缺口差额部分的20%向甲方缴纳违约金,直至补足产值缺口差额为止。
(5)项目经营运营期为20年,自满足生产条件之日起计算,运营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享有优先回购权,运营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经营权;中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运营任务的成员方)在运营期内****基地****基地使用费标准由招标人依据国有资产出租管理相关规定测算、核定,中标方应无条件认可。);基地使用费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未按时足额支付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运营合同、无偿收回运营权,并追究全部损失。
二、当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补充通知等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5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