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岳县人民政府 关于S426安岳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审批
四川-资阳-安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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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自然**、能源
公文种类 批复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2026-05-06
发布日期 2026-05-08
文号 安府函〔2026〕165号
有效性 有效
**** 关于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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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批复

安府函〔2026〕165号

****中心:

《关于批准同意〈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安房征〔2026〕44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方案,请你中心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征收程序组织实施。

此复。

附件: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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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6日


附件

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补办法的通知》(安府办规〔2025〕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S426**县通贤至龙台段改建工程项目涉及红线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补偿单位

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事务中心、 ****政府、****政府、****政府

三、房屋征收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中华人民****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住建房〔2011〕77号)

(四)《****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补办法的通知》(安府办规〔2025〕1号)

四、房屋面积认定

(一)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工作专班予以认定并把认**果予以公示。

(三)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

(四)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认定原则

被征收人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产权人,即产权户。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设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证登记的业主为被征收人。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产权认定。

六、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房屋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营业用房,不能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就地就近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因规划等原因,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合法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地上附属物补偿本着据实清点(丈量)原则,参照省、市、****政府批准的关于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计算;或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三)住宅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计算,保底650元/月﹒产权户。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方式之一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搬迁补偿

住宅按产权户给予1200元/次的搬迁补偿;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营业用房15元/平方米﹒次、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12元/平方米﹒次的搬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偿计发1次。

生产设备的搬迁补偿(包括拆卸、搬运、安装和调试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生产资料的搬迁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七、奖励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10000元/产权户的签约奖励,超出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按时交房奖。被征收人在搬家通知规定时限内腾交被征收房屋的,给予20000元/产权户的按时交房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腾交被征收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1.征收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奖励;

2.征收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购房奖励;

3.征收办公、生产、仓储等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分段累进计算给予奖励,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8%计算;500万元以上的按4%计算。

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和搬迁的不予奖励。

八、补助

住改非经营补助。被征收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不符合按营业用房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时仍在经营的可按其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登记情况,结合实际经营年限、实际经营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年的住改非经营补助,补助最高年限不得超过5年。

九、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协议签订时间为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的,由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为丰富**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补偿,对自愿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的,按《**县房票安置实施意见》(安房征发〔2026〕2号)给予房票政策性奖励等优惠措施。若上级部门对房票安置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负责与房屋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关系。

(三)被征收房屋原有天然气、电视宽带等水电气视讯的报停及所欠费用的清算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四)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二、方案公示及批准

本征收补偿方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予以公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以书面形式****事务中心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的,视为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或者不公平的,****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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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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