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省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调整县城管道天然气价格、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价格听证方案、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旁听人及听证人名单予以公告,并同步开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工作。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2∶00(9∶15前报到)。
(二)地点:**县党政大楼三楼0300会议室。
二、听证会参加人名单(21人)
(一)消费者代表:蓝喜先(低保户)、郑仁平(企业用户)、宋璟煌、贺国东、许晓凤、杨景欢、李进禄、陈远洋、罗苑珍、黄运平;
(二)经营者代表:刘汝枢(******公司总经理助理);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参加人:梁巨东(****执法局);
****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代表:蓝****事务局)、****财政局)、黄啟****建设局)、何****管理局)、****民政局)、黄茂香(**县个体劳动者、****协会);
(五)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黄思甜****事务所);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政府);邹******局)。
三、听证会旁听人名单(3人)
许富田、马志和、罗景宋
四、听证人名单
黄丽双、王俊茹、范富尧
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鉴于我县当前天然气价格体系尚不完善,调整县城管道天然气价格、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及建立价格联动机制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为加快推进我县天然气价格制定进程,同时保障公众参与权,根据《****政府关于印发**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次不再另行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直接通过本听证会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15日。欢迎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于2026年5月23日下午5∶30前,将本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以及对价格听证方案的意见或建议书面提交至****(地址:**县党政大楼三楼****价格收费管理股。联系人:范富尧,联系电话:0762-****383)。
六、定价方案要点
(一)成本监审结论
我局对2022-2024年年度的城镇管道燃气气价成本进行了核算,核定配气定价总成本为2,522,152.56元,有效配气量为2,675,826.71立方米;单位配气成本为0.94元/立方米,2024年单位气源采购成本为3.60元/立方米。
(二)定价方案
1.管道燃气价格即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拟定两个价格方案:一是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同燃气企业业务规模逐步扩大,按照部分疏导的原则,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部分成本,拟定配气价格,居民配气价格0.85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基准价0.85元/立方米。二是按成本监审的结果配气价格0.94元/立方米拟定价格。采用2024年气源价3.6元/立方米。具体方案如下表:
单位:元/m3
| 项目 |
配气价格 |
购气价格 |
销售价格 |
||||
| 居民 |
非居民 |
||||||
| 居民 |
非居民 |
第一档 |
第二档 |
第三档 |
|||
| 方案一 |
0.85 |
0.85 |
3.6 |
4.45 |
4.90 |
5.78 |
4.45(非****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为基价,可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最高限价5.3 |
| 方案二 |
0.94 |
0.94 |
3.6 |
4.54 |
4.99 |
5.9 |
4.54(非****政府指导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为基价,可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最高限价5.4 |
| 现行 价格 |
-- |
4.07 |
4.48 |
5.29 |
4.9 |
||
| 对比 |
方案一:1.居民:按第一档(覆盖80%用户)上调0.38元/立方米,上调幅度9%;2.非居民:按基准价上浮20%计算,折算为5.3元/立方米,上调0.4元/立方米,上调幅度8%;方案二:1.居民:按第一档(覆盖80%用户)上调0.47元/立方米,上调幅度11.5%;2.非居民:按基准价上浮20%计算,折算为5.4元/立方米,上调0.5元/立方米,上调幅度10.2%; |
||||||
居民生活用气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生活用气。养老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监狱监房生活用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政策执行。非居民用气主要指工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气等。
2.气价优惠政策
对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用气价格优惠20%政策。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阶梯制度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的规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阶梯制度。内容包括:
1.分档气量。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2.分档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参考省内周边地区及**市区等地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做法,结合我县居民用气情况,拟将三档居民阶梯气量的比价按1:1.1:1.3设定。按不分季节划分分档气量,具体见下表:
| 统计方式 |
各档月户均用气量(立方米/月﹒户) |
||
| 第一档(覆盖 80%用户) |
第二档(覆盖 95%用户) |
第三档(覆盖 95以上%用户) |
|
| 以月统计 |
50(含)及以下 |
50-65(含65) |
65以上 |
3. 特殊说明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根据适当增加用气基数等方式解决。用户的常住人口数以居民户口****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每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以6人为计算基准,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用气量基础上增加每人每月10立方米。
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用气人数在6人及以下的,不需要办理用气人口申报;超过6人的,用气户应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未办理用气人口申报手续的,按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用气人数在6人及以下的标准实施阶梯气价。
(四)建立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1.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联动机制。首次建立价格联动机制,依法履行本次听证程序;按照联动机制调整管道燃气价格时,不再开展价格听证。
2.适用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所有居民和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用气价格。
3.启动联动条件
为保持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县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以六个月为期。
①未接通管输气之前,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启动联动机制。
②接通管输气之后,当计算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6%时,启动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启动后,将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计算公式
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
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首次联动采用本次定价成本监审年度最后一年度2024年加权平均购气价格3.6元/立方米。****政府批复的调价方案时确定的气源采购价格(3.6元/立方米)作为基期采购价格,以批复文件确定的执行日期为上下游价格联动的起始日。
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本次联动调整拟实施的时间区间企业的实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计算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计算期各类气源购进费用+管道气采购气量×省核定的管道运输价格)÷计算期总采购气量。
5.建立燃气气源采购成本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管道燃气气源采购成本的动态,经营企业应于每季度末向****书面报告气源采购成本相关材料(包括进货数量、进货发票等实际情况并附发票复印件)。
(五)政策依据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
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4.《**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5〕5号;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6〕2号)。
(六)调整气价的社会影响分析
如按听证方案一的价格:
对居民用户而言,本次气价调整后,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基本用气需求受影响较小。按家庭月均用气量10-15立方米测算,气价调整后月均增加支出可控,不会对居民基本生活造成明显影响。针对低保、特困等低收入群体,已配套制定气价优惠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用气权益,降低调价对其生活的影响。同时,居民用气需求刚性较强,价格弹性小,本次调整不会明显抑制居民正常用气需求。
对非居民用户而言,气价调整将导致部分工商企业、工业用户用气成本小幅上升,其中天然气占能源消耗比重较高的陶瓷、玻璃、化工等行业受影响相对明显,餐饮、酒店等服务行业可能面临轻微成本压力,但整体处于企业可承受范围。本次调整将引导非居民用户树立节能意识,推动其开展节能改造,提升天然气利用率,部分用户可能根据自身成本情况,合理选择电力等替代天然气,促进能源**高效利用。
对燃气经营企业而言,本次调价有效疏导了上游气源涨价带来的购销价差倒挂压力,有助于弥补企业管网运维、安全投入、应急保供等成本,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天然气稳定供应能力,推动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运维水平,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同时,企业将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销差率、配气价格规范运营,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确保调价政策落地执行。
本次拟定的定价方案,对绝大多数居民用户(80%以上)的基本用气负担无明显影响,仅对用气量大的居民用户适当提高价格,引导节约用气;非居民用气价格参考市场水平拟定,兼顾企业成本与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重点覆盖低收入群体,能够有效保障民生稳定。总体来看,方案实施后,可实现居民基本用气保障、企业合理收益、**节约利用的多重目标,社会影响总体积极可控。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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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