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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6年03月19日 |
| 标 题:****关于**市2025年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8)〔2026〕10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08日 |
桂政土批函(8)〔2026〕10号
****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市2025年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农场有限公司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1.1561公顷(果园0.1284公顷、其他园地0.0296公顷、乔木林地0.5334公顷、灌木林地0.0721公顷、其他草地0.0165公顷、坑塘水面0.3761公顷)、国有未利用地0.0003公顷(均为裸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共计1.1564公顷土地,作为你市2025年第四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解决好因使用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