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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放射医学影像科3.0T磁共振成像系统(MRI)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结果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5月6日上午收悉,经审查,现告知如下:
经核查,贵公司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未通过资格审查,未实际进入后续采购活动环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和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官方答复精神:“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据此,贵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依法不予受理。
特此函复。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