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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沿江、海印院区职工饭堂食材配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市**区新塘镇**路16号蔬绿产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程少球
被投诉人1:****(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沿**路151号
被投诉人2:****(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沙面北街67号四楼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区狮山镇罗村联和总排明珠商业街A座7号(住所申报)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6年1月14日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就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关于投诉请求:本机关已依法调查案件事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相关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6年 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