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社会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 名称: | 关于同意**县大****公司新增部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清单式管理的批复 |
| 文号: | 无 |
| 生成日期: | 2026-04-28 |
| 发布日期: | 2026-04-28 |
**县大****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收悉,批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保障厅关于颁发《**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劳护字〔1995〕第225号)和《关于在全市实施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的通知》(宣人社秘〔2022〕164号)的规定,同意你单位门卫、售票、站务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实施清单式管理,从202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以月度为周期,某一具体的周、日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标准工作时间,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月度166.64小时),如有超过部分视为**工作时间并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如安排职工工作的,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可在听取广泛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三、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清单式管理要在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注明,并于收到本批复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妥善保管企业与职工协商和公示等相关资料备查,在有关部门检查中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情况,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
****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8日
附件:
特殊工时岗位审批清单式管理目录
| 实行特殊工时制单位名称 | 列入清单式 管理时间 | 实行不定时工作岗位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及计算周期 | |
| 岗位名称 | 计算周期 | |||
| **县大****公司 | 2026年5月1日 | 门卫 | 以月为周期 | |
| 售票 | ||||
| 站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