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95269Q | |
| 单位地址 | **市**区石宋路399号 | |
| 项目地址 | ****内 | |
| 法定代表人 | 官孟琼 | |
| 身份证号码 | 422826********2519 |
你(单位)于 2026 年 4 月30日提出的 ****教学楼**工程项目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湘动办发〔2023〕2号)以及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等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根据《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等报建资料,该项目报建面积3468.05㎡,地上面积3002.55㎡。按地上建筑总面积的5%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50.13㎡。
二、根据《**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97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该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含)平方米,同意该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根据《**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湘动办发〔2023〕2号)“学校教学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和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按照地上面积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67257.12元(3002.55㎡×5%×896元/㎡÷2)。
四、你单位须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足额预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物使用性质如有变更,应办理易地建设费变更审批手续。
五、按照《关于公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相关规定,本项目报建环节按规划面积实行预缴,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计费后多退少补。
六、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