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公司(系****公司的股东):
为实施惠霞(惠湾)高速公路(**段)项目建设,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政府批准,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公司名****林场赤二村井下(土名)地段,《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博府国用(2000)字第230003号实际剩余609平方米土地中的391.73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实施惠霞(惠湾)高速公路(**段)项目建设,核减博府国用(2000)字第230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二、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我局按规定给予你司适当补偿,我局给予你司土地补偿总价款为人民币19.7040万元(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市广衡房地产土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上述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单价为503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9.7040万元);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你司需带齐有关证照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土地原件资料,公司经营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如有)等合法有效证件资料等〕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核减登记及其他有关收回补偿手续和领取补偿款(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四、如你司逾期仍未到我局领取补偿款的,我局将应付给你司的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9.7040万元提存于****公证处(户名:****公证处,账号:816********0010606),请你司持合法有效证件到****公证处办理领款手续,领取土地补偿款(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公证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如你司逾期仍未到我局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核减登记及其他有关收回补偿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依职权对博府国用(2000)第2300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注销登记、核减登记〕。
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
联系地址:**县罗阳街道商业中街465号
联 系 人:袁生
联系电话:075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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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