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百步镇超同村“共富工坊”冷库建设项目规划要求公告

审批
浙江-嘉兴-海盐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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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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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08


组配分类:

城乡规划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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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百步镇超同村“共富工坊”冷库建设项目规划要求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5-08 16:54

编号:〔2026〕030号

**县百步镇超同村“共富工坊”冷库建设项目规划要求于2026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18日在地块现场、**门户网等进行公告。对该项目规划要求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告期内向****反映,联系电话:0573-****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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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

**县百步镇超同村“共富工坊”冷库建设项目规划要求

编号:盐规要字第330********6023号

一、地块概况

1.用地位置:位于百步镇超同村,**长木桥港,南至空地,西至C702村道,北至组级道路,详见附图。

2.用地面积:1676平方米。

二、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兼容商业用地(仅限批发市场用地)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容 积 率(FAR):0.7≤FAR≤1.8,二类物流仓储用地用途计容面积占地块总计容面积比例不小于90%,商业用地(仅限批发市场用地)用途计容面积占地块总计容面积比例不大于10%。

2.建筑密度:40%≤建筑密度≤65%;

3.绿 地 率:/;

4.建筑高度(H):H<24米。

四、总平面布置

1.地块出入口:设于地块西侧。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地块的交通微循环。

2.围墙建设要求:按需配置,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3.建筑物(小型配套公建、地下室除外)后退用地红线:西侧需满足C702道路后退要求,其余各侧不小于1米,详见附图。若取得相邻地块业主同意,在满足消防间距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相邻侧可不作后退要求。

4.地下空间应合理开挖。

5.建筑间距及**控制:按《**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执行。

五、配套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建设工程配建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33/1239-2021》《**市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导则》《**县5G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24-2028)》对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的要求,设施权属归属于区域所在地的镇(街道),建设形成资产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相关镇(街道)。

2.停车泊位:物流仓储部分,机动车位按不少于0.2车位/100㎡建筑面积设置。

3.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充电设施:配建按**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4.物业用房: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人防工程:人防建设指标相关依据详见**省实施《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20]31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23号)、《**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1]23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修订)的通知》(盐政发[2020]23号)等相关规定。

6.绿建工程:①应实施大于等于一星绿建,大于等于一星级绿色建筑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评分不低于每类指标满分值 30%,评价总得分达60分以上;②不实施装配式建筑;③可再生能源核算因子:约束值;④光伏组件面积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1.0%;⑤单位建筑面积运行碳排放强度降低值:6.0kgC02/(m2●a);⑥设计节能率:75%。

7.海绵城市建设:按《**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盐政函〔2018〕105号)要求执行。

8.母婴设施:****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关于加强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58号)要求执行。

9.垃圾分类:按照**市《关于印发的通知》《关于印发的通知(嘉建〔2020〕10号)》文件要求执行。

10.非停车功能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施、设备安装使用等除外)面积计入对应配套设施配建指标核算。

11.以上配套设施及政策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六、其他条款要求

1.****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办公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49号)文件要求执行。

2.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用地红线范围的,地块取得人和业主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3.地下空间开挖应满足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

4.物业用房、母婴设施用房等配套设施用房应配建面积按其单层投影面积核算,因层高加计面积不计入应配建面积。

5.涉及消防、绿建、海绵城市、园林、市政、无障碍、亮化、环保、卫生、结构安全等相关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6.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及有线电视等工程管线等设施的建设要求,请自行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并在综合管线工程总图中明确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必须地下敷设;通信设施(包括有线通信接入及无线信号覆盖)应考虑各家运营商共建共享。

7.建设单位应查清地块内所有管线,在设计中提出管线保护措施,若要迁移管线,应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将迁移方案报规划、市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注意事项

1.本规划条件是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2.本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及面积以宗地图为准。

3.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摘牌)后,持本规划****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前的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规定交底工作。

4.建设单位须持本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含绿化及环境设计)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报建按《**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报建规定(试行)》执行。

5.本规划条件已明确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未明确的,按《**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要求执行,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规划条件中定性指标出现质疑需要定量分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不同设计方案予以论****委员会确认。

6.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上限为最大值,由于总平面布局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并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以上指标和要求不一定都能达到本规划条件出具的上限数值。建设单位应在充分研究地块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应风险。

7.地块内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 1152-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量技术规程(试行)(浙自然资函[2024]15号)》《**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有关规定执行。

8.地块内如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予保护。确需拆迁的,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古树名木、历史文化设施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9.取得土地前,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逾期自行失效,如需办理延期,则须于期限届满前****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取得土地后,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10.本规划条件附图一份,图文一体并盖章方为有效文件。

11.本规划条件最终解****规划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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