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17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市飞翔****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市飞翔****公司飞翔高新污水站提标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经济开发区铁云路66号,投资2200万元,**一座锅炉房,拟收集**厌氧塔产生的沼气,保留原废水生化等设施,沼气收集经沼气锅炉燃烧处理制蒸汽,年产14036.52吨自用蒸汽,供造纸生产线使用,沼气进入锅炉前,通过干法脱硫对沼气进行预处理,沼气锅炉产生的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经DA010排气筒排放。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市飞翔****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新增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次技改新增沼气锅炉,配备低氮燃烧器,锅炉废气经8米高排气筒(DA010)排放。沼气燃烧废气产生的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执行**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限值。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脱硫剂原厂家回收;废在线监测试剂及废试剂瓶、废过滤介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5.****处理站、废纸仓库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确保环境治理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36吨,二氧化硫≤0.35吨,氮氧化物≤0.585吨,氨≤1.118吨,硫化氢≤0.34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0750.54吨,COD≤1.0539/0.538吨,SS≤0.5156/0.108吨,BOD5≤0.0015/0.108吨,氨氮≤0.0073/0.043吨,总氮≤0.0076/0.129吨,总磷≤0.00007/0.005吨,全盐量≤8.22/8.22吨。
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颗粒物≤0.036吨,二氧化硫≤0.35吨,氮氧化物≤0.585吨,氨≤3.558吨,硫化氢≤0.504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65852.14吨,COD ≤82.8663/18.2926t/a、SS≤61.6044/3.6585t/a、BOD5≤21.2676/3.6585t/a、氨氮≤0.5400/1.4634t/a、总氮≤0.5846/4.3902t/a、总磷≤0.0592/0.1829t/a、全盐量≤8.22t/8.22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202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