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区供水系统品质提升项目(一期)”公开招标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如下,本答疑及补遗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若相关内容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答疑及补遗内容为准。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代理商或制造商投标,所投核心产品的制造商提供的业绩是与三方中间商(如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签订,未与终端客户直接签订购销合同,是否可以被接受还是必须提供所投核心产品的制造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合同
回复:须提供所投核心产品的制造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所投核心产品的代理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
问题二、本次招标涉及的智慧水务、设备检测、传输数据等内容均属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范畴的技术服务,而此类服务需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应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资质。
回复:本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故本条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常规五参数水质分析仪,而该产品仅占招标范围的一小部分。当前设定的资格要求与主要招标范围不对等,属于不合理的资格条件,恳请予以更正。
回复:本项目核心设备为常规五参数水质分析仪(水温、溶解氧、浊度、电导率、pH)、氨氮水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总磷水质分析仪、总氮水质分析仪,并非仅有常规五参数水质分析仪,故本条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四、1. 交货期与建设周期不一致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2页“2.6 交货期”约定:180日(日历天)。
《技术规格书》第2页“第一章 项目概述”第(4)条“建设周期”约定:24个月。
请问:本项目货物采购的交货期应以哪个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约定的180日历天为准。
2. 投标业绩认定范围及核心产品要求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7页“3.业绩要求”规定:“代理商投标的,所投核心产品的制造商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2900万元及以上的水质监测类设备供货业绩。制造商投标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金额2900万元及以上的水质监测类供货业绩。”标书代写
请问:
(1)我公司部分合同金额超过2900万元,但合同中同时包含水质监测设备、信息系统、工程及运维类内容。此类混合内容的投标业绩是否属于“水质监测类设备供货业绩”若不属于,能否按其中水质监测设备部分的金额折算认定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应至少包含本项目所需的五类核心产品水质检测类设备,供货金额不得低于2900万元,并按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该投标业绩中是否必须包含本次投标的核心产品(即常规五参数水质分析仪、氨氮水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总磷水质分析仪、总氮水质分析仪)若投标业绩中仅包含部分核心产品,是否满足要求
回复:投标业绩必须包含本项目所有核心产品,若业绩要求仅包含部分产品视为不满足业绩要求。
(3)提供的投标业绩中所投产品的品牌,****政府****事业单位官网公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若不在名录内,是否可以作为有效投标业绩
回复:投标业绩中所投****政府****事业单位官网公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内,不在名录内视为不满足业绩要求。
3. 适用性检测报告及官网截图的盖章、地址与标注要求
招标文件第4页及第6-7页要求代理商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的****政府****事业单位官网公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截图。
请问:
(1)上述资料是否必须由制造商加盖其单位公章,以证明真实性和有效性
回复:代理商提供核心产品制造商的****政府****事业单位官网公布的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截图须加盖制造商单位公章。
(2)能否提供具体的官网名录地址,以便我方核对
回复:https://www.****.cn/gzdt/yqjc/hgcpml/。
(3)截图是否需要截取整个名录页面,并清晰标注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
回复:截图须截取整个名录页面,并清晰标注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
4. 未完成验收的业绩是否有效
招标文件第8页“完成供货证明”要求提供:项目验收资料或最终使用用户验收证明、供货发票复印件。
我公司有一项业绩已签订合同、完成供货并开具发票,但尚未完成最终验收。请问:该业绩是否可以作为有效业绩提交
回复:未完成最终验收业绩不满足本项目业绩要求。
5. 投标业绩所用品牌型号与本次投标品牌型号是否必须一致
招标文件第7页“业绩要求”中未明确业绩设备的品牌型号是否须与本次投标产品一致。请问:评标时是否会核查投标业绩中核心产品的品牌、型号与本次投标产品的一致性若不一致,是否影响投标业绩有效性
回复:本项作修改,详见补遗内容。
6. 本次投标的核心产品是否必须为同一品牌
招标文件第4页及第6-7页要求代理商提供核心产品的制造商授权书,但未明确五个核心产品是否必须来自同一制造商。请问:本次投标的五个核心产品(常规五参数水质分析仪、氨氮水质分析仪、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总磷水质分析仪、总氮水质分析仪)是否必须为同一品牌还是可以分别采用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组合投标
回复:本次投标的五个核心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不能采用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组合投标。
7. 关于“原件备查”及“已验收应用案例”的证明材料要求
《技术规格书》多处(如第9页、第13-15页、第87页、第94页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并注明“原件备查”,同时明确要求:
“须提供彩页或技术白皮书等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承诺所投产品的同品牌、同型号在市场上为成熟产品,且至少具备一个已验收的应用案例,原件备查。承诺函格式自拟,放入资格审查文件中。”
请问:
(1)“原件备查” 在投标阶段是否需要提供原件若中标后核查,具体需要核查哪些资料的原件(如适用性检测报告、合同、验收证明、制造商授权书、承诺函等)核查时是否接、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回复:投标阶段不需要提供原件。中标后备查验收证明(用户验收证明、专家验收意见)、承诺函,核查时不接受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2)针对“已验收的应用案例”,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用户验收证明、验收会议纪要、专家验收意见等)是否必须提供用户盖章的验收证明文件
回复:中标后备查合同、用户验收证明(提供用户盖章的验收证明文件)、专家验收意见;
(3)该应用案例的合同金额、设备清单、验收时间是否有最低要求
回复:无最低要求;
(4)若****政府或事业单位,验收文件是否必须加盖其单位公章是否接受用户部门(如处室、科室)印章
回复:若****政府或事业单位,验收文件须加盖其单位公章,不接受用户部门(如处室、科室)印章;
(5)承诺函中是否需要逐一列明应用案例的项目名称、用户名称、验收时间、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
回复:承诺函中不需要,格式自拟;
(6)应用案例的证明材料中,提供中间商(如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采购合同及最终用户验收证明,是否可以被接受还是必须提供投标人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合同
回复:须提供所投核心产品的制造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或所投核心产品的代理商与最终用户之间的合同。
二、补遗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业绩要求增加:“注: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函部分评审标准增加:“
| 投标货物品牌 |
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必须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一致。 |
”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增加:“A-28投标人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货物品牌与投标业绩中的货物品牌不一致。”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