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乐林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项目风险代理法律服务询比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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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采购编号:****

2.项目名称:****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项目风险代理法律服务

3.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已落实

5.采购方式:询比采购

6.采购范围:

1)通过推动执行程序实现债权回收,则包括执行阶段全部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请执行及恢复执行,代为变更执行主体,代为审查案件有关材料并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代为申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等执行措施,代为申请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代为执行租金收入、代为提出执行异议包括产生的如提起代位权诉讼等衍生诉讼,代为参加和解、参加听证会,代为申请划转有关回收款项等;

2)通过推动破产程序实现债权回收,则包括破产阶段全部相关事项:与法院、管理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与协调,代为草拟破产申报材料并进行破产财产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起草、审查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各类法律文件并出具法律意见,基于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维权与诉讼,包括向监管部门投诉、寻求第三方调解与仲裁、起诉管理人,协助处置抵押资产等。

3)就采购人对乐林钢构债权项下所衍生的其他案件,提供律师代理服务。

具体采购范围详见采购文件。

7.标包划分:本项目共分为1个标包

8.服务期:3年。期间采购人享有单方解除权,即第一年到期后,若代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债权实现回款或案件的执行、破产程序获实质性进展),经采购人考察同意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若第1年内未实现回款或案件的执行、破产程序获实质性进展,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年到期后,参照前述约定,经采购人考察同意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9.项目预算:项目采用全风险代理方式,律师代理费收费费率根据清收回款金额阶梯设置,分阶梯设置最高费率。最高预算不超过人民币柒拾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

区间1

区间2

区间3

回款区间(万元,含上限)

代理费比

例(%,含

税)

回款区间(万元,含上限)

代理费比例(%,含

税)

回款区间(万元,含上限)

代理费比例(%,含税)

1

0-500

5%

500-1000

7%

高于1000

9%

释例:假设债权代理期间累计清收回款1200万元,则费用标准为:500*5%+500*7%+200*9%=78 万元,鉴于代理费总预算不超过70万元,故本户代理费按70万元支付。

注:项目清收回款金额指在代理期间债权回收的净现金额(不含以物抵债),即采购人实际收到的现金款项总额扣除全部相关费用的净现金回收额。详见采购文件合同条款。

成交人代理期间内,若促成债务人、担保人对债务自觉履行清偿,或促成采购人与债务人、担保人另行达成有效协议对案件债权清偿予以妥善处理的(此两种情形下成交人应出具其开展促成工作并达成有效成果的书面证明材料),或介绍的第三方成功收购案件债权的(成交人所介绍的意向购买人应具备采购人资产处置公告所要求的受让方主体资格,且成交人应于采购人启动债权转让程序前向采购人书面提交意向购买人的情况说明并附意向购买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信息),则成交人按照上述表格中所述标准减半收取代理费。

成交人代理期间内,采购人有权自主对债权进行转让,但应提前通知成交人,成交人收到通知后应对采购人向第三方转让该案件对应债权提供实质性协助并促成债权转让的,则采购人可视情况根据成交人的贡献酌情向其支付代理费,但代理费金额不超过上述表格中所述标准的50%。

成交人代理期间内,若债务人或担保人经采购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包含重整或清算或和解),采购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分配款项实现债权回收,则成交人按照上述表格中所述标准收取代理费。若债务人或担保人非经采购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包含重整或清算或和解),采购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分配款项实现债权回收,若分配款项系采购人资产抵押财产处置分配所得,则成交人按照上述表格中所述标准减半收取代理费;若为抵押财产之外分配所得,则成交人按照上述表格中所述标准收取代理费。

采购人原则上不接受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回收。成交人代理期间内,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案件采取以物抵债方式实现债权回收的,若成交人促成采购人完成以物抵债、并完成抵债资产清场及办证手续的,采购人按照1万元标准支付代理费。

10.项目类别:服务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2.其他:本次招标设置现场述标,请供应商选派1名服务团队律师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省**市经开区**路3658****中心B3栋18层1811室现场对服务方案进行述标,若未参加述标,该项评审指标不得分。标书代写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及服务团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中华人民**国境****事务所,并已通过2024年度考核;【请提供证明材料】

1.2服务团队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较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可提供承诺函(盖章)】

1.3选派的服务律师应当具有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证并经年度考核合格,团队负责人或主办律师中至少有1人具备合伙人资格;【****事务所盖章的证明文件】

1.4服务团队在民商法、诉讼法等领域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经验,在业界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可提供承诺函(盖章)】

1.5近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今)内未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过刑事、行政处罚以及行业处分等;【可提供承诺函(盖章)】

1.6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近三年内(2023年1月1日至今)本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可提供承诺函(盖章)】

1.7服务团队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同时不存在为采购人利益冲突方提供服务【可提供承诺函(盖章)】。

2.供应商业绩要求:具备金融不良债权类项目处理经验【提供合同协议书或裁判文书作证明材料】。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1.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5月19日24时00分。

2.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发布后,供应商应****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ahinv.****.com/,以下简称“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获取采购文件信息。

四、响应文件递交标书代写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2026年5月20日10时00分(**时间);标书代写

2.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标书代写

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递交加密版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电子标服务

五、开启时间及地点

1.开启时间:2026年5月20日10时00分(**时间);

2.开启地点: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开启阶段供应商远程参加开标程序,无需到达开启现场。述标阶段需要委派相关人员参加述标,具体详见第三章评审办法。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招标投标信息网、****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优质采云采购平台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地 址:**市繁华大道与**路****中心B3栋25层

联系人:方经理

联系电话:157****6098

2.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市繁华大道与**路****中心B3栋1811室

联 系 人:林俊松

电 话:0551-****0582、155****6768

3.招标采购监督信息:

****招标采购监督组

联系人:朱经理

电 话: 191****8003

邮 箱:****@ahinv.com

八、其他事项说明

(1)潜在投标人/供应商须登录“****集团****公司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ahinv.****.com/,以下称“招标采购信息化平台”)或“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com/)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首次登录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投标人角色”类型。注册流程见平台“用户注册”栏目,咨询电话:400-0099-555/0551-****2553。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招标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2)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可登录平台获取招标采购文件,本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平台发布,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3)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前需核对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无误后获取文件。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填写有误,须先进行注册信息修改,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获取文件。

(4)已注册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5)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方式,潜在供应商须办理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CA用于电子投标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CA进行加密);CA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http://www.****.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0f045);咨询热线:400-009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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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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