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42902504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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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220,000元 人民币
11,392,800元 人民币

渝东水务2026-2028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1)答疑

提问1: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除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业绩外,额外每提供1个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满足合同金额≥ 600万元、保洁服务面积≥13万m2、绿化服务面积≥5万m2其中之一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绩(服务内容须包含保洁、安保、绿化、食堂服务中任意3类及以上),加1分,最多加3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用户评价证明、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的复印件)”要求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是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用户评价证明”,这种完全依赖于第三方主观评价的证明,其评价标准是模糊的、非客观的。不同业主的评价尺度松严不一,有的业主可能习惯性给予好评,有的则可能非常严格或不倾向于出具此类证明。这导致投标人过往业绩的实际价值,不取决于其合同履约的客观事实(如合同金额、服务面积、发票等),而取决于其是否能获得一份内容积极的主观评价文件。这使得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统一的标尺下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公平、公正原则。获取“用户评价证明”并非投标人单方可控的商业行为或法定义务。业主(用户)没有法律义务必须为服务方出具评价证明。是否出具、出具何种评价,完全取决于业主的单方意愿和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虽同样优质完成项目,但因原业主单位管理制度严格(如规定不得对外出具任何评价)、或**结束后对接人员变更、或原业主单位已注销等客观原因无法获取证明的投标人,则无法获得相应加分。这实质上设立了并非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满足的条件,使得投标人的评分不取决于其自身实力和业绩,而取决于其**对象的意愿和特性,构成了对无法获取该证明的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此要求系“量身定制”的条款,以确保特定投标人获得加分。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权利的规定,损害了招标的竞争性和公信力。建议删除用户评价证明。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对于类似业绩的要求明确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今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对于业绩的要求时间窗口设定过短,无法全面、客观评估投标人综合实力。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沉淀和长期稳定性,往往需要通过其更长时间跨度的业绩记录来体现。许多优质物业服务企业拥有超过五年、十年的成功运营经验和稳定客户群。仅考察近三年多的业绩,无法有效区分“长期稳健的优秀企业”与“近期活跃但可能缺乏长期持续能力的企业”。对于本项目这样的长期服务合同,招标人更应关注投标人的长期履约记录和稳定性,而非仅仅其近期活跃度。此时间限制过于狭窄,未能服务于“择优选择长期可靠服务商”的核心招标目的。物业服务市场具有项目周期长、合同续签率高的特点。****公司可能因其服务的优质,与原有客户签订了长期合同(如5-8年),因此在“2023年至今”这个时间段内新签的合同数量反而较少。或者,部分企业因发展战略调整、聚焦于少量大型项目等原因,在新签合同的时间分布上并不均匀。此时间要求机械地以“2023年至今的业绩”作为唯一准绳,而非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期是否跨越该时段”或“历史业绩的规模与质量”。是对供应商的歧视及排斥。企业的市场拓展存在周期性,用一段固定的、较短的时间来要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新签业绩”,不符合商业实际,变相歧视了那些经营稳健但不盲目追求新签合同数量的优质企业。同时,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业绩时限的要求通常需与项目的性质、规模相匹配。对于此类为期两年的综合性物业服务项目,行业常见的业绩考察期多为近5年甚至更长,以全面评估企业实力。招标文件将类似业绩时间限定在“2023年1月1日至今”,该时间段设置过短,未能充分考虑物业服务行业的长期性、连续性特点,也无法全面、公正地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长期稳定性,构成对部分拥有更早时期优质业绩企业的排除或歧视。建议业绩时间修改为2021年1月1日至今。

答1:1、用户评价证明是经业主方加盖其公章的证明文件,与合同同时作为判断其完成项目情况的标准不存在排斥前任何投标人,故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业绩时间设置3年完全符合要求,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2:1、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除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业绩外,额外每提供1个从2023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满足合同金额≥ 600万元、保洁服务面积≥13万m2、绿化服务面积≥5万m2其中之一的为单一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业绩(服务内容须包含保洁、安保、绿化、食堂服务中任意3类及以上),加1分,最多加3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用户评价证明、合同期内2个付款周期的发票存根的复印件)”要求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是以不合理的条件 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用户评价证明”,这种完全依赖于第三方主观评价的证明,其评价标准是模糊的、非客观的。不同业主的评价尺度松严不一,有的业主可能习惯性给予好评,有的则可能非常严格或不倾向于出具此类证明。这导致投标人过往业绩的实际价值,不取决于其合同履约的客观事实(如合同金额、服务面积、发票等),而取决于其是否能获得一份内容积极的主观评价文件。这使得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统一的标尺下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需的公平、公正原则。获取“用户评价证明”并非投标人单方可控的商业行为或法定义务。业主(用户)没有法律义务必须为服务方出具评价证明。是否出具、出具何种评价,完全取决于业主的单方意愿和内部管理制度。对于虽同样优质完成项目,但因原业主单位管理制度严格(如规定不得对外出具任何评价)、或**结束后对接人员变更、或原业主单位已注销等客观原因无法获取证明的投标人,则无法获得相应加分。这实质上设立了并非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满足的条件,使得投标人的评分不取决于其自身实力和业绩,而取决于其**对象的意愿和特性,构成了对无法获取该证明的投标人的差别待遇和歧视。此要求系“量身定制”的条款,以确保特定投标人获得加分。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权利的规定,损害了招标的竞争性和公信力。建议删除用户评价证明。

2、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对于类似业绩的要求明确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今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招标文件对于业绩的要求时间窗口设定过短,无法全面、客观评估投标人综合实力。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管理沉淀和长期稳定性,往往需要通过其更长时间跨度的业绩记录来体现。许多优质物业服务企业拥有超过五年、十年的成功运营经验和稳定客户群。仅考察近三年多的业绩,无法有效区分“长期稳健的优秀企业”与“近期活跃但可能缺乏长期持续能力的企业”。对于本项目这样的长期服务合同,招标人更应关注投标人的长期履约记录和稳定性,而非仅仅其近期活跃度。此时间限制过于狭窄,未能服务于“择优选择长期可靠服务商”的核心招标目的。物业服务市场具有项目周期长、合同续签率高的特点。****公司可能因其服务的优质,与原有客户签订了长期合同(如5-8年),因此在“2023年至今”这个时间段内新签的合同数量反而较少。或者,部分企业因发展战略调整、聚焦于少量大型项目等原因,在新签合同的时间分布上并不均匀。此时间要求机械地以“2023年至今的业绩”作为唯一准绳,而非综合考虑“合同履约期是否跨越该时段”或“历史业绩的规模与质量”。是对供应商的歧视及排斥。企业的市场拓展存在周期性,用一段固定的、较短的时间来要求所有投标人都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新签业绩”,不符合商业实际,变相歧视了那些经营稳健但不盲目追求新签合同数量的优质企业。同时,在招投标实践中,对业绩时限的要求通常需与项目的性质、规模相匹配。对于此类为期两年的综合性物业服务项目,行业常见的业绩考察期多为近5年甚至更长,以全面评估企业实力。招标文件将类似业绩时间限定在“2023年1月1日至今”,该时间段设置过短,未能充分考虑物业服务行业的长期性、连续性特点,也无法全面、公正地评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长期稳定性,构成对部分拥有更早时期优质业绩企业的排除或歧视。建议业绩时间修改为2021年1月1日至今。。

答2:见答1。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2026年5月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5-08
信息变更
500001202604290250401的澄清修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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