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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其它 |
| 75,000元 人民币 |
| 3,823,829.28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一、补充说明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9页的第10.17条款作出如下说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为112672.85元,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填报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必须等于各单位工程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如投标人填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文件中未显示各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且投标人填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投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总额一致,则不作无效投标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