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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项目包号:
(二)项目名称:外聘律师采购
(三)预算金额:30,000.00
(四)采购需求:
| 1 | ****检查站外聘律师采购需求参数1 | 1 | 项 | 一、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范围 成交供应商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我方处理法律事务,包括: (一)就我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应我方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对我方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三)协助我方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四)协助我方对外进行法制宣传活动; (五)向我方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我方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六)就我方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所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七)协****政府部门之间因涉及法律事务职责不清引起的争议; (八)对我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进行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九)协助解决群众上访,为上访群众解释有关法规政策,化解社会矛盾; (十)参与处理涉及我方的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它重大纠纷; (十一)草拟、修改、审核以我方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十二)协助我方审查其他重大的经济合同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十三)代理我方参加诉讼,维护我方依法行使行****机关的合法权益; (十四)为我方特许权项目(BOT、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十五)受我方指派参与处理我方所监督管理的国****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 (十六)参与或者协调我方投资、采购的合同谈判和经济贸易谈判; (十七)办理我方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属上述第(一)至(六)项时,我方不必另办委托手续,除按本协议第五条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外,不再另行交付费用,其余项目的法律事务,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另行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成交供应商应优先受理,并优惠收费。 第二条 成交供应商的工作方式 成交供应商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委托代办制和专项代理制,主要是通过调查研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特别事项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一)成交供应商在接到我方法律咨询任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咨询意见,送交我方,并予存档; (二)成交供应商向我方提供的口头法律咨询意见,由成交供应商在咨询意见记录本上作出记录,并予存档。 (三)受我方邀请,****政府有关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成交供应商可列席我方组织召开的相关情况通报会或相关信息发布会。 (五)成交供应商应不断完善内部各项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集一次专题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六)成交供应商法律顾问服务满一年时,向我方提交《年度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 (七)成交供应商根据我方委托,专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成交供应商的义务 (一)成交供应商指派专人组成律师团,担任我方常年法律顾问,成交供应商指派担任顾问的律师如因工作变动、调动等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另派律师接替。 (二)成交供应商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我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三)成交供应商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我方的依法行政行为及合法利益。 (四)成交供应商律师应当在取得我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我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五)成交供应商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以及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我方律师团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成交供应商为教学和理论研究需使用我方资料的除外,但成交供应商在使用中应隐去我方及相关方的名称);如我方认为需要对外披露时,必须按我方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六)成交供应商一般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我方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因特殊情况需接受委托的,应报请我方审批。 (七)成交供应商在代理我方诉讼、调解、仲裁、特许权项目、我方监督管理的国****公司有关重组、改制等涉法事务、重大项目谈判活动时,需另行办理委托手续,有关报酬另行协商。成交供应商应优惠收费。 (八)成交供应商应当依****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我方业务档案。 |
| 2 | ****检查站外聘律师采购需求参数2 | 1 | 项 | 第四条 我方的义务 (一)为便于成交供应商开展工作,我方应给予成交供应商下列工作条件和便利: 1、确保成交供应商办理我方法律事务时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规定程序调阅、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2、确保成交供应商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成交供应商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二)我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成交供应商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我方向成交供应商提供资料有延误、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三)我方需要成交供应商律师提供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时,我方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四)我方应当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五)我方为成交供应商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的必要的提前通知。 (六)我方指定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我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成交供应商向我方送达的通知、文件和资料等,我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成交供应商。 (七)我方有权利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并自行承担判断、决策的后果。 第五条 常年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 (一)我方如遇重大法律事务(涉及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一次审查文件10份以上),需专项办理委托手续,由甲、乙双方另外签署专项法律代理合同,****事务所公示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二)成交供应商应我方要求代理我方诉讼、仲裁业务,需专项办理委托手续,由甲、乙双方另外签署专项法律代理合同,双方同意以**省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的50%收费。 成交供应商律师办理我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评估、公证及其他专业顾问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邮寄费等;3、征得我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五)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全部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在书面通知七日后,有权解除合同: 1、因成交供应商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我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第(五)-(七)项义务之一的。 (三)我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或暂停工作直至我方自行纠正时止: 1、我方未能给予成交供应商相关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2、我方逾期仍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3、由于我方的行为致使成交供应商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服务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我方有权视成交供应商已实际提供服务的工作量要求成交供应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 (二)如因成交供应商律师严重失误或重大过错致使我方或第三方遭受重大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在我方已支付的律师费用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我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成交供应商有权要求我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逾期付款****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我方无故解除合同的,成交供应商有权要求我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支付应付未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赔偿成交供应商期得利益损失。 (五)我方向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有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成交供应商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或出具的法律文件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并导致成交供应商或者成交供应商律师受到处罚或者第三人向成交供应商追偿的,我方应当向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二)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期限 (一)本合同的期限为 壹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合同。合同期满又未续签合同,我方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工作须延续进行的,本合同自动续签壹年。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页首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二)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
(五)竞价公告时间:2026-05-08 22:15:13
(六)供应商报价时间:2026-05-09 ~ 2026-05-12 17:00:01
需求信息交付时间(合同生效之后X日生效):3
二、供应商报价须知(一)本项目的供应商采用公开邀请的方式,符合需求的供应**可以参与。
(二)供应商应完整、真实、准确的按照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内容进行报价响应。供应商没有对采购需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有可能导致其报价被认定为无效报价。
(三)如果因为供应商报价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定点竞价规则(1)供应商按采购需求逐项响应报价,系统自动计算总报价,报价不得高于项目预算。
(2)竞价时间截止前,供应商可多次报价,也可以撤回报价,以最后一次提交的报价为最终报价。
(3)竞价时间截止后,系统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采购人对参与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情况进行审核,如认为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应当向供应商说明理由。
(4)采购人确定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报价相同的,采购人可任意指定一家成交。
(5)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变更采购需求,或者在报价时间截止后,参与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的,竞价项目终止。
四、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范警官 150****1618
采购单位:****
2026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