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云**片区产业配套完善项目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省**市**区经纬十一道街45号10单元2层2号A1-4号
被投诉人1:**市****公司(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市**区桂城街道石**路1****中心2座22楼2208
被投诉人2:**市**区云东****办公室(下称采购人)
地 址:**市**区云**街道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 址:**市石岐区**北路西一直街5巷1号一楼
四、基本情况
2026年3月4日云**片区产业配套完善项目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采购公开招标,3月11日,****商贸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3月16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4月7日,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结果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紫外线杀菌器****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本)》第三十二条,禁止生产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消毒产品。紫外线杀菌器作为消毒器械的一种,其生产必须获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经查询中标单位提供的紫外线杀菌器****公司)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云**片区产业配套完善项目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采购结果公告未公示分项报价表清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规格型号等,云**片区产业配套完善项目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采购结果公告公示的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名称、产地等均填写为(详细见后附分项报价表清单)并未公示分项报价表清单。
本机关经审查后符合相关规定,于4月7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事实属实,投诉事项成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履行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2事实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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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