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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民****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
| 采购人 | **** |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 项目规模 | |
| 资金来源 | 社会资金 |
| 项目实施地行政区划 | **市秀山县 |
| 是否为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采购 | 否 |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 服务内容 | 对债务人开展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审查债务人提供的流动资产及股东资产清册; 2.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及时调整账目、报表,并出具破产基准日审计报告; 3.开展对债务人财产盘点工作; 4.审计债务人的应交税费,核算相关数额,包括欠缴的税费、资产过户的交易税费及管理人要求的其他税费,并根据债务人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做出税务筹划方案; 5.针对《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内容,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6.协助管理人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7.协助管理人调查和审计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核算债权数额,以及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情况; 8.出席债权人会议,就审计相关工作发表意见及答疑; 9.协助管理人完善重整方案等,并负责梳理所需的债务数据、债务调整数据、债务清偿数据和其他数据; 10.对破产重整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如需要); 11.对债务人进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包括破产清算程序下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12.根据管理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 资质(资格)要求 | 需中介机构具备其中一项服务类型/资质子项 |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1.参选机构是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主体,且主体资格持续合法有效; 2.机构和团队成员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质,具备提供破产审计工作中所需服务能力。若因不具备资质被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投诉导致审计报告或结论无效,管理人不支付审计费用; 3.具有破产项目审计经验,熟悉企业破产重整、清算相关的法律规定,办理过重大复杂破产重整案件的机构优先; 4.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5.不存在《**破产法庭****协会关于管理人选 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回避情形; 6.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 |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 服务时限及说明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合同签订时限及说明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服务金额 | ¥5000.00元至¥10000.00元 |
| 金额说明 | 本项目采取一次性报价原则,报价为含税费用,包括差旅费、人员食宿以及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中标后不再增补其他费用。 |
| 选取方式 | 择优+竞价 |
| 需规避机构 | |
| 规避原因 | |
| 选取时间 | 2026-05-12 17:00:00 |
| 资质备案要求 | 无 |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 |
| 监督举报电话 | |
| 备注 | 无 |
| 采购需求书下载 |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