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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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29 16:20

六特水罚决字〔2026〕第002号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03MACDHAQD2R

法定代表人:高斯

联系电话:180****1182

地 址:**省**市**区银壶街****电站对面


本机关于2026年2月24****公司在**区新场乡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响应**区新场乡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施工招标,该项目于2025年4月8日在****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及公示,2025年4月15日确定为中标人,项目经理为郭传俊。于2025年5月6日与**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款:¥****1309.23元。

**区新场乡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投标人员中项目经理邓海兵、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昊、造价员黄娜、安全员熊俊男为****人员,其余施工人员黄亦书、吴凡凡、质监员薛玉梅、专职安全员巫建、材料员郭家万、资料员巍金莲通过**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信用平台查询,未在****缴纳社保,注册资格证均不在****(即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材料员、****公司员工)。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经查明,当事人****在**区新场乡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投标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司营业执照;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

4、**区新场乡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投标文件、投标承诺函、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5、**区****公司工程进度款财务支付凭证;

6、****出具的情况说明;

7、现场询问笔录;

8、现场调查影像资料。

2026年4月17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特水罚先告字〔2026〕第00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截至2026年4月24日,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项目用于计算处罚金额为合同总价¥****1309.23元减去专业暂估价¥****500.00元部分的金额¥****6809.23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处叁拾万陆仟贰佰贰拾元捌角伍分(小写:¥306220.85元)罚款(合同总价扣除专业暂估价后的6‰);

2.对****负责人高斯处壹万捌仟叁佰柒拾叁元贰角伍分(小写:¥18373.25元)罚款(****罚款额的6%)。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水务局

2026年4月24日


(联系人:王燚;联系电话:****58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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