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其他 / 决定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县交通道路涉铁路段改造工程(S306、S312下穿阜淮铁路段)涉河建设方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亳水许可决〔2026〕9号 |
| 发文日期: | 2026-05-08 | 发布日期: | 2026-05-08 |
****运输局:
你局《关于办理**县交通道路涉铁路段改造工程(S306、S312下穿阜淮铁路段)建设方案审批手续的函》(项目统一代码:2505-341623-04-01-748694)及申请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水利局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原则同意所报涉河建设方案。
本项目为S306、S312道路(堤顶兼作公路)涉铁路段扩宽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堤防(阜蒙**、利阚河)背水侧桥梁及两端与主线连接段。
(一)S306下穿阜淮铁路
S306下穿阜淮铁路段道路改造工程位于**县**镇阜蒙**李楼闸西侧左岸,长218.5m,宽(扩宽后)25.5m,其中堤防迎水侧利用原有道路12.5m,背水侧扩宽12.5m,原有道路与扩宽部分之间采用预制桩结构(SCCP 760×540桩+预制板)支护,支护宽度为1.2m,厚度0.54m,横向榫卯连接密排作为挡墙。
桥梁长97.0m,宽12.5m,中心点坐标(116°08'39",33°06'20");上部结构采用3×30m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接盖梁式桥台、桥墩,桩基础,近堤桩基与堤脚最小距离4.1m;两端采用路基拼宽与主线连接。
(二)S312下穿阜淮铁路
S312下穿阜淮铁路段道路改造工程位于**县**镇马东寨村东侧利阚河右岸,长100.3m,宽(扩宽后)26.5m,其中堤防迎水侧利用原有道路13.5m,背水侧扩宽12.5m,原有道路与扩宽部分之间采用预制桩结构(SCCP 760×540桩+预制板)支护,支护宽度为1.2m,厚度0.54m,横向榫卯连接密排作为挡墙。
桥梁长77.0m,宽12.5m,中心点坐标(116°14'14",33°06'49"),近堤桩基与堤脚最小距离4.3m;上部结构采用20+30+20m小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接盖梁式桥台、桥墩,桩基础;两端采用路基拼宽与主线连接。
二、原则同意涉河建设方案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主要建设内容:(一)反压护坡。桥梁梁板投影范围内平铺填筑,顶面全宽12.75m,坡比1:1.5,高1m;坡体采用6%石灰土填筑,压实度96%,坡面为12cmC25预制块;坡脚设置纵向U型排水沟(M7.5浆砌石),断面尺寸1m(宽)×0.7m(高),两侧墙体0.3m(宽)×0.4m(高)。(2)压密注浆。沿桥墩四周30cm处注入水泥净浆,管深≥2.0m,注浆压力0.5~1Mpa,做好注浆记录及检测。(4)堤防监测 。S306、S312工程段堤防各设5个监测断面,****中心,前后每隔20m设置1个断面,每断面设4个监测点,****中心、路基侧土路肩护栏外侧、桥梁堤防护坡坡脚外侧、迎水侧堤脚处;监测频次为施工期6小时1次,运行期2天1次。
三、原则同意涉河施工安排(方案)。2026年4月开工,2026年9月完工。汛期不得进行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施工,其它工程跨汛期施工的,你局应编制度汛方案,****指挥部****水利局备案。汛期及工程完工后,你局应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施工安排(方案)发生变更,及时报备。
四、工程应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许可的其它设施。汛期保证防汛道路安全畅通,对因工程建设及运行造成水利工程设施损毁的应予以原标准恢复或补偿。
五、工程开工前,你局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安排(方案)、度汛方案(如****水利局,邀请其对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位的****水利局负责,你局应积极配合,服从防汛及河道安全管理。
六、拟建工程占用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变。
七、该工程建设及运行若涉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应按规定征询并达成一致意见。
八、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实施完成后,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提交验收申请,****水利局主持;项目主体竣(完)工后,通知我局、****水利局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水利局备案。
九、后期如因水利规划及防洪要求发生变化,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局或管理运营单位应服从管理。
十、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主体工程、消除或减轻影响处理措施等建设性质、规模、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局应重新办理该许可手续;其余****水利局组织审核,抄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