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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8657403 | 建设单位法人:周铁夫 |
| ****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县**满族乡营房村 |
|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4-水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630-N7630-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
| 建设地点: | **省**市**蒙古族自治县 仓土乡境内 |
| 经度:122.05974 纬度: 42.0291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1-10 |
| 锦环审函〔2025〕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4403.61 |
| 93.66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865740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2********8657403 | 验收监测单位:**康恒****公司 |
| ****1200MA0QDA5F3Y | 竣工时间:2025-05-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article.html?type=imgtext id=15 ids=155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道路及场地修整、导流工程施工、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除险加固、附属工程施工及施工迹地恢复 | 实际建设情况:道路及场地修整、导流工程施工、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除险加固、附属工程施工及施工迹地恢复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大气:严格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施工现场围挡、物料堆放覆盖、现场路面硬化、渣土密闭运输等要求。施工期扬尘须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要求。 废水: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各类施工机械车辆维护保养,防止施工机械事故状态漏油污染河道水体。基坑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混凝土养护、洒水除尘等,禁止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租赁住房的现有旱厕,定期清掏。 噪声: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 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 固废: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工程施工期产生未利用土石方和废弃泥浆等运至指定位置集中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附近村屯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生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范围,尽可能减少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将表土回填,恢复施工临时占地原貌,完成地表生态修复,达到防风固沙效果。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向河道抛弃垃圾废物,禁止将生活废水排入地表水体。 | 实际建设情况:大气: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全面落实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湿法作业、物料覆盖、车辆冲洗、道路硬化及“九个百分百”等扬尘管控要求;使用达标机械与清洁能源,规范沥青摊铺;落实应急管控,施工期间未引发环境投诉。 废水:本项目在非汛期施工,****水库生态保护。施工过程中通过节水与精细管理减少废水产生及对水体的扰动。基础工程严格安排在枯水期,物料远离河道堆放,废弃物严禁入水,并设置排水系统与工棚防雨。基坑排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实现生产废水零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设施处理。****水库弃渣,并设置警示标志,落实车辆冲洗与防尘措施,有效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噪声: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来自机械与车辆,已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控制: ①合理安排作业时间与布局,夜间禁止高噪声施工,设备安装减振装置;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音隔振装置,定期维护设备,运输车辆限速禁鸣; ③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局部隔声与吸声措施; ④在居民区及施工路段设置限速禁鸣标志,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⑤加强人员环保培训,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及时处理投诉; ⑥施工噪声影响为短期,各项措施落实后有效控制污染,施工结束后影响已消除。 固废:①建筑垃圾:工程开挖土方全部回用,建筑垃圾规范外运至指定场所处理,未造成二次污染。 ②生活垃圾:施工区设置垃圾桶并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统一清运,有效控制环境影响。 生态:本项目已全面落实以下生态保护措施: ①管理措施:将环保要求纳入工程合同,设立专人负责环境监理,落实环保资金,开展环保教育,规范施工行为。 ②植被保护: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未占用林地,减少植被破坏。 ③野生动物保护:设置警示牌、禁止捕猎,控制施工范围与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建立应急汇报机制。 ④鸟类救助:制定救援预案,发现受伤鸟类及时联系专业部门救助。 ⑤水生生物保护: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采取驱鱼与污水管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 ⑥表土保护:实施表土剥离、分类堆放与规范回填,实现土壤**保护。 ⑦水土保持:完成表土剥离、土地平整、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形成完整防治体系。 ⑧监测管理:布设3处监测点,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各项措施均已落实,施工期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满足环保要求。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环评阶段土石方开挖总量为8.68万m3(其中一般土方2.80万m3、拆除石方5.88万m3),回填总量为2.33万m3(一般土方1.81万m3、拆除石方0.52万m3),余方6.35万m3 | 实际建设情况:际实施阶段开挖总量调整为5.15万m3(其中表土0.37万m3、一般土方3.08万m3、石方1.70万m3),回填总量2.67万m3(表土0.37万m3、一般土方2.30万m3),余方2.50万m3(一般土方0.80万m3、石方1.70万m3)。实际实施阶段产生弃方2.50万m3,已全部用于新阜高速**段作为路基填筑用料,实现了**化利用,未设置永久弃渣场。临时堆土场设置于溢洪道上游东侧库区沿线,占地6300m2,用于临时堆放多余土方,堆放时间未超过1个月,施工结束后已对该区域进行土地平整并恢复原貌。余方去向明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地方相关管理要求,未造成二次污染。 |
| 因工程设计优化及施工组织方案细化,土石方平衡数据在复核后进行了修正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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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湿法作业、物料覆盖、道路硬化 | 《**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 | 湿法作业、物料覆盖、道路硬化 | 监测点位:押头营子村、大西沟、施工区下风向;检测项目:TSP;检测时间:2024.9.26-2024.9.27;监测频率:连续监测两天 |
| 1 | 隔声屏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 本项目施工期于2025年5月结束,早于《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的发布日期。因此,施工期噪声排放仍沿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排放限值,同时建设隔声屏 | 监测点位:押头营子村1#、施工区边界2#、输水洞施工区边界3#;检测时间:2024.9.26-2024.9.27。监测频次:连续2天昼间各1次。 |
| 1 | 工程施工期产生未利用土石方和废弃泥浆等运至指定位置集中处理。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附近村屯生活垃圾收集点,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 ①建筑垃圾:工程开挖土方全部回用,建筑垃圾规范外运至指定场所处理,未造成二次污染。 ②生活垃圾:施工区设置垃圾桶并专人管理,定期消毒、统一清运,有效控制环境影响。 |
| 1 |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施工布置,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范围,尽可能减少植被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将表土回填,恢复施工临时占地原貌,完成地表生态修复,达到防风固沙效果。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和管理,严禁向河道抛弃垃圾废物,禁止将生活废水排入地表水体。 | 本项目已全面落实以下生态保护措施: ①管理措施:将环保要求纳入工程合同,设立专人负责环境监理,落实环保资金,开展环保教育,规范施工行为。 ②植被保护: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未占用林地,减少植被破坏。 ③野生动物保护:设置警示牌、禁止捕猎,控制施工范围与时间,使用低噪声设备,建立应急汇报机制。 ④鸟类救助:制定救援预案,发现受伤鸟类及时联系专业部门救助。 ⑤水生生物保护:避开鱼类繁殖期施工,采取驱鱼与污水管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 ⑥表土保护:实施表土剥离、分类堆放与规范回填,实现土壤**保护。 ⑦水土保持:完成表土剥离、土地平整、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形成完整防治体系。 ⑧监测管理:布设3处监测点,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各项措施均已落实,施工期间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满足环保要求。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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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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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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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撒播草籽、厂区绿化、水土保持补偿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撒播草籽、厂区绿化、水土保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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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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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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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