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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废弃物**化利用和处置建设项目(一、二期)施工/标段
补遗书(二)
各潜在投标人:
1、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中内容“(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栏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款”现修改为“(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以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栏材料价格为基准价,材料调差范围参考川建价发〔2021〕302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内容“31.1、可调材料范围及相关风险系数见附表1;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或推算耗量)为准,超出2020《**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的耗量按2020《**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计。”现修改为“31.1、可调材料范围及相关风险系数以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或推算耗量)为准,超出2020《**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的耗量按2020《**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耗量计。”标书代写
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