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环罚(双)字〔2026〕4号

审批
湖南-娄底-双峰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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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环罚(双)字〔2026〕4号
娄环罚(双)字〔2026〕4号
发布时间: 2026-05-09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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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娄环罚(双)字〔2026〕4号

****:

负责人:李佩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1MA4LR5JJ02

地址:**县走马街镇和塘村

今年以来,****公司环境问题的信访之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月5日、3月13日、3月16日、3月20日、3月23****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1、你公司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2、你公司厂区后方堆放有大量施工路段铲除的表层路面废料(现场丈量约3200㎡,长82米×宽38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3月23日负责人李佩林提供的****《年产5万吨****搅拌站环境影响报告》1份53页、《关于年产5万吨****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双环评(2017)39号)复印件1份、《年产5万吨****搅拌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28页、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共21页。****公司环评审批、验收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要求。

3.2026年3月23日对负责人李佩林、3月24日对机修工王雄辉《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王雄辉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负责人李佩林、机修工王雄辉对现场情况、企业基本情况及涉嫌违法行为陈述和确认。

4.2026年3月23日负责人李佩林提供的身份证照片1张、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娄环不罚(双)字〔2024〕15号)1份。证明****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5.2026年4月21日你公司提供的陈述申辩报告及****的陈述申辩复核表。****公司陈述申辩及复核相关情况。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娄环告(双)字〔2026〕4号)并于2026年4月16日送达,****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26年4月21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执****公司实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你公司厂区后方堆放大量施工路段铲除的表层路面废料未完全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20000÷2000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15%,罚款金额=〔[10%+(5%+5%+5%)×(1-10%)]×200000=47000元,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

你公司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的行为虽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5000÷20000=25%,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2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5%=32%,罚款金额=[25%+(22%+5%+5%)×(1-25%)]×20000=9800元,罚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元);因你公司此项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符合****“关于印发《**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娄环发〔2022〕21号)中附件清单内第10项(1、不包括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台账;2、经责令改正后5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对该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合上述情况,****委员会研究,****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元整(¥47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银行**春园支行

账 号: 185********004548

户 名:****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法律条文

****

2026年5月8日

附件: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

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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