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二阶段(初步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6-05-09 15:25 至 2026-05-24 15:25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39076.00 | |||
| 工业活动历史 | 2004年以前 | 活动历史 | **县肉联厂,年屠宰 1500 头、屠宰、储存肉食品、香肠等 | |||
| 2005年-2008年 | 活动历史 | ****公司,年产 5 吨/年高纯铟;年提纯 3 吨高纯金属锗生产项目、铝合金牺牲阳极和镁锆中间合金项目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居住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省**市湘****社区 | |||
| 经度 | 112.879516 | 纬度 | 28.660323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2-28 至 2026-03-15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公司 | 单位联系人 | 向家胜 | 单位联系电话 | 183****5816 | ||
| 样品检测单位 | ||||||
| ****公司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宋林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90****026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杨宗荣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8605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县新世纪大道与**北路交界处西北侧 | |||||
| 报告主要结论 | ****公司地块,位于**省**市湘****社区, 占地面积39076m2,中心经纬度坐标为:东经112°52′46.01″北纬28°39′37.56″,四 至范围为:**以围墙为界,****社区八沙路,西至文星街道** 社区**路,****社区**路。 根据**政函〔2025〕155 号《****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文星科技 有限公司名下一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构)筑物的批复》,**县土 ****中心按程序收回****公司地块作为储备用地,该宗土地位于 ****社区(原县肉联厂),土地面积 39974.9m2(59.96 亩),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建筑面积 12355.45m2。由于该宗地是 2005 年核发的国土证,当时 是手工绘制的红线图,****测绘院现场测量核实,土地面积为 39076m2。 ****将该宗储备土地按程序变更用地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 业、居住、绿地用地)再按程序挂牌出让。 经过第一阶段的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调查工作,本地块潜在污 染风险有**县肉联厂,长期屠宰、加工、冷库储存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地块土壤 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公司,在进行金属铟和金属锗生产过程 中可能会导致土壤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调查地块周边工业企业众多,工业企业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及其中的重金属或有机物可能沉降到地块土壤上,长期 累积可能对地块土壤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本次调查将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通过初步采样分析确定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情况。 第二阶段调查重点关注区域为潜在污染区****处理站,监测因子确 定为 GB 36600-2018 表 1 中 45 项基本项目,补充石油烃和氰化物为特征污染 因子。 本次调查按照专业判断布点法于地块内共设置了 12 个土壤监测点,并于本次调查于地块南侧居民区设置 2 处土壤对照点,共采集到土壤样品 52 个。根据 8.2 结果分析和评价可知,本地块内各监测点土壤样品中各项目检测结果与 对照点差异不大,且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因此,本次调查通过初步采样分 析得出,地块内土壤中 45 项基本项目、石油烃和氰化物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 筛选值。 综上所述,经过对目标地块进行第一阶段的调查及采样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 场地内所有土壤点位采集的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不超过第一类用地风险评估筛 选值,符合二类居住用地要求,不需要进一步对场地土壤进行详细调查。建议在 场地后期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防止外来有毒有害污染源对场地土壤及地下水造成 新的污染。在地块再开发过程中,再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 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 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