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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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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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 2026-05-06 17:07 【字体: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办公厅****办公厅《**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管理局发布的**省地方标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DB36/T2094—202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2月21****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等文件要求,本决策事项推行阶段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决策事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诉求,现将拟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背景

为深入实施进一步抓好长江大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创新管网运维管理模式,提升污水治理效能,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稳妥做好水价气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90号)文件要求,****发改委及时启动专项成本监审、价格测算工作,****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并将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稳步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经专项成本监审,****中心**污水收集和处理综合成本为1.728元/吨(其中污水处理成本1.592元/吨、管网运维成本0.136元/吨),而现行收费标准为1.10-1.80元/吨,无法覆盖实际运营与维护成本。将管网运维费用全面纳入核算体系后,需通过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保障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可持续运行,提升污水治理效能与水环境质量。

二、决策事项内容

(一)拟定调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及各用水类别售水量数据,严格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将污水管网运维费用全面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核算体系。****中心**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项目目合同约定的利润率,核定污水收集和处理企业利润率为5%,经测算,污水处理费综合征收标准应为1.81元/吨。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按照“分步调整、逐步到位”原则,****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本次调整为阶段性调整,以下拟定方案存在成本缺口暂未补齐。下一步,市发改委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污水收集和处理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启动后续调整工作,逐步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至能够足额补偿污水收集和处理综合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拟定方案如下:

调整前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比表

附件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和范围

****中心**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和代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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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水****管理局****中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使用公共供水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四)减免范围和保障措施

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免政策。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且全部直接排向自然水体的,经市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免予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特殊群体与机构保障措施。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减免政策。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按每月5吨标准减免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体负担。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心**各单位、企业、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发送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二维码等方式,发表对本决策及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看法。

四、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单位:****委员会 联系人:吴晗

联系电话:189****0631 邮 箱:****@163.com

报告编制单位:**人****公司 联系人:周晶晶

联系电话:191****1399 邮 箱:****@qq.com

通讯地址:**省**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199****中心1楼1503-1506室

****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办公厅****办公厅《**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管理局发布的**省地方标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DB36/T2094—202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12月21****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正)等文件要求,本决策事项推行阶段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为广泛征询社会各界对决策事项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及诉求,现将拟决策事项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背景

为深入实施进一步抓好长江大保护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国家、省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创新管网运维管理模式,提升污水治理效能,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665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稳妥做好水价气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5〕90号)文件要求,****发改委及时启动专项成本监审、价格测算工作,****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并将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稳步推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经专项成本监审,****中心**污水收集和处理综合成本为1.728元/吨(其中污水处理成本1.592元/吨、管网运维成本0.136元/吨),而现行收费标准为1.10-1.80元/吨,无法覆盖实际运营与维护成本。将管网运维费用全面纳入核算体系后,需通过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保障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可持续运行,提升污水治理效能与水环境质量。

二、决策事项内容

(一)拟定调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及各用水类别售水量数据,严格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将污水管网运维费用全面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核算体系。****中心**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项目目合同约定的利润率,核定污水收集和处理企业利润率为5%,经测算,污水处理费综合征收标准应为1.81元/吨。结合我市实际,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多重因素,按照“分步调整、逐步到位”原则,****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本次调整为阶段性调整,以下拟定方案存在成本缺口暂未补齐。下一步,市发改委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污水收集和处理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启动后续调整工作,逐步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至能够足额补偿污水收集和处理综合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水平,确保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出拟定方案如下:

调整前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对比表

附件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和范围

****中心**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主体和代征单位

市排水****管理局****中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使用公共供水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缴纳义务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四)减免范围和保障措施

1.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减免政策。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且全部直接排向自然水体的,经市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免予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2.特殊群体与机构保障措施。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征收减免政策。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按每月5吨标准减免污水处理费,社会福利机构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体负担。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自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心**各单位、企业、居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通过发送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二维码等方式,发表对本决策及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看法。

四、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估主体单位:****委员会 联系人:吴晗

联系电话:189****0631 邮 箱:****@163.com

报告编制单位:**人****公司 联系人:周晶晶

联系电话:191****1399 邮 箱:****@qq.com

通讯地址:**省**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199****中心1楼1503-15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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