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双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兴宁区基层治安防控项目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NNZC2026-G3-020007-SKGS)质疑答复函

其他-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单位名称: ******公司

质疑人地址:**市**区民族大道92-1号**国际11层1111

法定代表人: 李毅 授权委托人:李雯雯 联系电话:151****7349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区基层治安防控项目运维服务采购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质疑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我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17时14****公司关于**区基层治安防控项目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质疑函原件一份,****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公司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商务评分标准中“光电信息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的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项3.3(1)项目负责人资质中规定:“……同时具有信息与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职称,光电信息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中任意2个及以上证书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本项目为“基层治安防控项目运维服务”,主要内容为视频监控摄像头、网络设备、服务器、视联网会议终端等共计数千个点位的日常巡检、清洁、故障排除、设备更换和系统保障。项目的核心需求是具备大型复杂网络及安防系统运维管理经验、熟悉主流监控平台操作、能快速响应并解决现场问题的综合性技术服务能力。而“光电信息工程”更侧重于光电器件、光通信系统、激光技术等领域的研究与开发,与本项目的“设备运维服务”的核心工作内容关联度极低。将此特定、冷门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作为关键得分项,属于典型的要求“人员资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排斥其他的供应商,明显构成不合理限制与排他性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光电信息工程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能力与本项目核心需求相契合,不存在“人员资历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及“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情形。一是本项目核心工作为视频监控摄像头、服务器、视联网会议终端等数千个点位的日常巡检、故障排除、设备更换及系统保障等。光电信息工程高级工程师的知识体系涵盖光电成像系统、光电检测技术、光电器件应用与维护、光通信链路故障诊断等方向,具备光电成像系统、光通信链路诊断等专业能力,这些能力与本项目视频监控摄像头、光电信号传输的日常运维中常见的各类视频成像问题直接相关。二是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项3.3(1)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只需具备“信息与通信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管理高级工程师职称、光电信息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中任意2个及以上即可获得该分值,并非单独限定“光电信息工程高级工程师职称”作为唯一得分条件。项目负责人设置要求多元化,兼顾项目所需技术及管理能力,保障运维服务质量。未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内容不成立,驳回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2:“一体式视频会议终端”条款可能隐含对特定供应商的指向性。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十一、其他要求(3)款规定:“为保证系统兼容性,投标人所投的‘一体式视频会议终端’实现与自治区、市、**、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综治视联网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协议层会话,终端拨号等功能互联互通。”

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应当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开放协议、功能性能等中立表述,不得以指定特定现有平台的方式设置排他条件。招标文件将“与现有综治视联网平台无缝对接”作为强制要求,属于直接限定对接既有特定平台,未采用通用协议、兼容测试等合规表述,客观上形成仅特定品牌、特定技术体系或原服务商可满足的技术门槛,限制了其他合格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隐含对特定供应商的指向性。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括“(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答复:该条款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制定,具有明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仅特定品牌、特定技术体系或原服务商可满足”的技术门槛,未限制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情形。一是本项目为**区基层治安防控项目运维服务,其核心目标之一是保障现有基层治安防控体系的互联互通,该技术要求是基于平台运行现状,为保障项目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兼容性制定的必要条款,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二是该条款未隐含对特定供应商的指向性,保障了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招标文件仅要求“一体式视频会议终端实现与各级综治视联网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协议层会话、终端拨号等功能互联互通”,未限定任何特定品牌、特定技术体系、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实现路径等。未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综上,该项质疑内容不成立,驳回质疑事项2。

四、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

日期:2026年5月9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