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丹棱县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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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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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城南片区基础设施改造,完善**县城市路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征收**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和《**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齐乐镇城南片区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总用地面积约260亩,总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2026年**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部门

****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方案

《**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以征收部门公布的时间起20日内。

五、征收现场

征收现场位于****社区国有土****办公室。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2026年5月9日

附件

**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基础设施改造,完善城市路网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县**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齐乐镇城南片区范围内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总用地面积约260亩,总建筑面积约18000平方米,具体范围详见《2026年**村改造项目一批次城南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征收主体和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

征收部门:****建设局。

三、征收补偿原则

遵循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部门参与、模拟征收、依法征收原则。

四、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补偿、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房屋价值的确定: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性质、土地性质、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等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依法评估确定。

(二)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一次性支付,按征收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用房:以被征收房屋底层为标准,搬迁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

2.非住宅(营业性用房):****门市)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计算;二楼以上(含二楼)营业用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算。

3.办公、仓储用房:底层办公、仓储用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

(三)征收住宅的临时安置过渡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且未选择临时过渡安置房屋的,按每月10元/㎡给予安置过渡补偿,过渡费支付时间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的,含营业性用房,办公、仓储用房(正常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五)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不超过500元/㎡;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六)水、电、气户头补偿。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原有水、电、气户头按以下标准补偿:水(2800元/户)、电(2900元/户)、气(3900元/户);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原有水、电、气户头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补偿。

六、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应的奖励。

(一)按期签约奖励。

从确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给予奖励:

1.第1日至第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600元/㎡奖励;

2.第11日至第15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400元/㎡奖励;

3.第16日至第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给予200元/㎡奖励;

4.超过20日后,均不再奖励。

(二)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原件交给征收部门,并在协议生效后限定时间内全部搬迁完毕,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再分别给予奖励:

1.第1日至第1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300元/㎡奖励;

2.第11日至第15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200元/㎡奖励;

3.第16日至第20日内搬迁完毕的,给予100元/㎡奖励;

4.超过20日后,均不再奖励。

(三)房票购房奖励。

鼓励被征收对象在货币补偿后选择房票购房,选择房票购房的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推行房票购房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给予房票购房奖励。

七、征收补偿款和奖励结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款项支付。

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和奖励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分两次支付:在协议生效后支付被征收房屋(含土地)价值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补偿、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补偿费。被征收人按期腾空房屋交付不动产证原件,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奖励金额。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款项支付。

按“双评互补”的方式,产权调换的差价与被征收房屋的各项补偿及奖励在签订协议时一并计算,征收部门需向被征收人补差的,在协议生效后支付到位;被征收人需向征收部门补差的,在协议生效后一次性将补差款交清。双方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最终按不动产权登记的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八、评估和测绘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

由被征收人自行推荐和征收部门推荐的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作为备选,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估结果异议的处理。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异议人可以向房****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测绘机构由被征收人或征收部门直接委托产生。

九、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性质的认定、房屋用途的认定,根据征收决定公告前依法登记记载认定;未经认定的建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十、责任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征收房屋有产权纠纷的,在征收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机关对被征收房屋做勘查记录并办理证据保全后依法按程序征收。

(二)征收范围内已补偿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处置权及残值归征收部门。

(三)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依法解决。

(四)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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