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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将历史遗留矿山认**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8日。治理恢复义务人对认**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治理恢复义务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附表:1、历史遗留矿山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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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