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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增量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的通告》(文政通字〔2025〕7号) 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增量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范围内2021年5月19日后建成的无合法手续或不符合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场所(包括租用)。现将**增量自建房禁止用作经营性场所第二批16户名单信息予以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不可对相关房屋发放经营许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部门禁止向相关房屋提供服务。
请广大居民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市场局0358-****560;县住建局0358-****008。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件、邮寄或书面递交材料等形式,在公示截止日期前向******管理局反映。
公示时间:2026年5月9日至2027年5月9日。
联系人:住建局 胡同志 市场局 杨同志
通讯地址:住建局 (**县**镇兴华路******管理局)
市场局 (**县凤****县政府西侧)
联系电话(传真):住建局0358-****008
市场局0358-****560
电子邮箱:住建局wsxcxjsfwzx@163.com
市场局 ****75391@qq.com
附件:**县**增量自建房禁止用作经营性场所(第二批)公示名单
******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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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