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分局:
你局《关于上报**州**县2026年三十里铺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污水管道涉三十里铺河及马牧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临州环和发〔2026〕1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州**县2026年三十里铺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污水管道涉三十里铺河及马牧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州**县2026年三十里铺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污水管道涉三十里铺河及马牧沟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州**县2026年三十里铺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污水管道涉三十里铺河及马牧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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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
**州**县2026年三十里铺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污水管道穿三十里铺河及马牧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6年3月26日,****在**市组织召开《**州**县2026年三十里铺镇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污水管道穿三十里铺河及马牧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特邀专家,****建设管理科,****水务局等单位代表。会议听取****生态环境局**分局对项目基本情况的介绍、主设单位中铭****公司对项目主体设计情况和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公司对《评价报告》的汇报,经质询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对实施农村污水治理,整治农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改善人居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推荐管道穿河位置。其中:
1.污水主管道(K0+733)段穿三十里铺河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县三十里铺镇张家沟村。穿河段管道长46m,管道走向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夹角66°。
2.污水支管道(K0+014)段穿越三十里铺河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县三十里铺镇大坪村。穿河段管道长25m,管道走向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夹角90°。
3.污水主管道(K1+690)段穿越马牧沟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县三十里铺镇碑滩村。穿河段管道长46m,管道走向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夹角90°。
4.污水支管道(K0+214)段穿越马牧沟布设,左右岸均位于**县三十里铺镇碑滩村。穿河段管道长13m,管道走向与河道中高水流方向夹角90°。
三、基本同意拟建管道穿河建设方案。管道穿越三十里铺河、马牧沟段均采用顶管法施工,穿河段主管道、支管道分别采用φ300HDPE、φ200HDPE双壁波纹管,分别采用DN500、DN400混凝土套管防护,套管顶高程分别为1999.72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2010.83m、1984.64m和1988.08m。主、支管道穿马牧沟断面套管顶分别位于防洪渠基底以下1.43m、0.37m处。
四、同意管道工程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设防。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洪水影响分析计算成果。20年一遇洪水标准下,污水主管道(K0+733)、支管道(K0+014)穿三十里铺河洪峰流量均为42.3m3/s,相应洪水位分别为2002.31m、2014.22m,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2000.86m、2012.47m;污水主管道(K1+690)、支管道(K0+214)穿马牧沟洪峰流量均为21.3m3/s,相应洪水位分别为1988.16m(顶托水位)、1990.45m,最低冲刷线高程分别为1986.51m、1988.97m。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洪水影响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措施。
1.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管道穿越河段河道冲刷、河势与岸坡稳定观测,必要时提出处理措施,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2.管道使用期满后,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及时拆除或封堵,确需继续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3.管道建设管理运行单位应配**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治理和相关规划的实施。
八、管道建设涉及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九、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施工组织安排、工程占用河道土地情况、施工度汛方案等,进行施工安排备案。
十、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施工度汛措施,承担施工区防汛任务,服从指挥调度,主汛期不得在河道内施工。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弃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河道面貌。
十一、建设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施工监督;建设及运行单位要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