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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局:
你局《****水务局关于上报**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苏集河及鸣鹿河等3个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请示》(康水务发〔2026〕8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和《**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对《**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苏家集河及鸣鹿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流川河及大甘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胭脂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1、2、3),并同意项目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苏家集河及鸣鹿河洪水影响评价、**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流川河及大甘沟洪水影响评价、**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胭脂河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行政许可。工程批准实施中如有变动,应征得州、县水务部门同意,若性质、规模、地点有较大变化,需重新报审;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须重新履行行政许可手续。
附件:1.**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苏家集河及鸣鹿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2.**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流川河及大甘沟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3.**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引调水工程供水管道穿胭脂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专家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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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