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白石坑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砌石料用)采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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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文号:龙自然资公字〔2026〕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以公开拍卖方式出让**省**市**区白石坑**建筑用凝灰岩矿(砌石料用)采矿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

住所:**省**市**区石码街区**路118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名称:******交易中心

住所:**省**市**区海澄镇龙翔路9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省**市**区白石坑**建筑用凝灰岩矿(砌石料用)采矿权。

(二)开采矿种:建筑用凝灰岩矿(砌石料用)。

(三)地理位置:位于**省**市**区榜山镇翠林村、文苑村。

(四)面积:0.3124平方公里(约468亩)。

拐点编号 国家大地 2000 坐标系
X Y
1 ****066.23 ****4122.65
2 ****766.19 ****4723.17
3 ****351.76 ****4447.29
4 ****506.92 ****4184.22
5 ****576.90 ****4177.01
6 ****874.47 ****3825.10
开采标高:+50米至+313米

(五)**储量:推断矿石**量为1219.9万立方米。

(六)开采规模:150万立方米/年。

(七)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八)出让方式:公开拍卖。

(九)出让年限:7年(含基建期 1年、稳产期5年、扫尾减产期1年,不含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养护期)(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之日起算)。

(十)起始价:8603.93万元。

(十一)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及**征地费用:采矿权出让前期费用(普查地质报告、开采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费用、**范围内土地及附着物的征迁补偿费用及价值评估等相关费用,合计人民币7983.23万元,由买受人另行支付。

(十二)竞买人资格要求

1.凡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失信被执行人等异常名录、名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均可申请竞买。

2.本次公开拍卖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四、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报名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一)公告期内,请与****五楼地质矿产管理和地灾防治股联系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二)公告时间:2026年5月9日至2026年6月4日。

(三)报名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月4日17时止,工作日期间的上班时间。

(四)报名地点:**市**区石码街区**路118号

****五楼地质矿产管理和地灾防治股。

(五)报名方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相应材料书面报名申请,不接受信函、电子邮件及口头申请等。

(六)现场踏勘:竞买人可于公告之日起自行前往实地踏勘,费用自理。

五、参加竞买应提交资料

(一)竞买人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交验原件);

(五)竞买承诺书;

(六)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材料(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七)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证明材料(以“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八)竞买保证金缴交凭证。竞买申请人需在2026年6 月5日下午5时00分前(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以电汇或网银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壹仟柒佰叁拾万元整 (¥1730万元)到指定的账户,并经工作人员确认。****银行账户名称必须与竞买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人****银行账户为:

账户名称:****

账 号:建设银行**支行

开户银行:350********050003994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款项复印件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六、竞买资格的审查和确认

竞买人应当认真阅读拍卖出让文件资料,一旦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视为接受本次采矿权拍卖出让的公告、出让须知条款等公开出让文件资料规定,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审核,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建议申请人在报名时间截止前2天提交申请文件,预留审核、补件时间。在报名时间截止后,申请人无法再补交材料,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将无法参与竞买。通过资格审查的竞买人少于3家的,将中止拍卖。

七、拍卖时间、地点

(一)拍卖时间:2026年6月8日下午3:30。

(二)拍卖地点:******交易中心(**省**市**区海澄镇龙翔路9号)。

八、拍卖出让起始价、增价幅度及竞买保证金

(一)本次采矿权拍卖起始价为人民币 8603.93万元,本次拍卖出让设置拍卖底价(底价在出让成交前保密不公开),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买受人,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拍卖底价,则不成交。

(二)每次报价增价幅度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竞买保证金1730万元。

九、竞得人的确定

拍卖现场最高报价产生后,该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出让不成交;高于或等于底价的确定为竞得人。确定竞得人后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十、出让收益缴交

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与出让人当场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成交结果经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建筑用凝灰岩矿(砌石料用)为按照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根据《财政部 自然**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的规定,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应根据税务部门的缴款通知及时足额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缴交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按年度每年缴交20%,分4期缴清。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十一、风险提示

(一)采矿权竞买人必须充分了解和熟悉有关矿产**开发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变化所带来的不可预知的风险,采矿权竞买人应予承担。

(二)该采矿权的**储量核实报告、方案已按规定组织评审备案,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性。竞买人一经报价,即表示对出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三)矿山建设、开发开采过程中存在不可预见风险,如果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区)环保、安全等政策性调整造成竞得人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不能开采的,竞得人应自行承担其风险。用于矿山开采及生产销售等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文件规定,采矿权竞得人应自行评估投资费用。

(四)若竞买人需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的,可按出让文件提供的地理位置自行前往现场踏勘,出让人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同时竞买人可向出让人进行咨询,详细了解采矿权的相关情况,慎重决策。

(五)竞买人应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竞买。竞买人存在以下情况:

1.申请材料内容作假;

2.竞得后拒签《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3.竞得人不按规定缴交相应采矿权出让收益等行为的;竞买人有上述第1、2、3条行为的,取消其竞得资格,所缴交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将被列入公共**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同时竞得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二、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若对拟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截止日16时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或交易机构反映(以公告期内收到时间为准,联系方式附后)。对公告期间反馈有异议的信息,自然**部门和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待异议消除后再行办理相关出让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一)竞买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申请时不符合竞买人资质,出具虚假证明或材料,骗取竞买资格的;

3.竞得人采取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竞买人有上述第1、2、3条违约情形的,****中心依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公开通报;涉嫌触犯刑法的,****机关。

(二)竞买人经竞价被确定为竞得人后不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者竞得人逾期未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加收的违约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拒不缴纳的,取消其竞得资格。****中心将其失信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公开通报。出让人另行重新组织该采矿权出让,原竞得人应赔偿再次组织拍卖活动的全部费用,若再次出让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拍卖出让成交价款的,原竞得人应无条件补足差价。如无履行能力却恶意参与竞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竞得人应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备齐要件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应及时备齐要件材料,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及采矿许可,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不得进行开采作业。

(四)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并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十四、其他事项

(一)采矿权期满后,采****政府无偿收回。竞得人应于采矿权期满后一年内拆除地面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设备,并复绿复垦到位。逾期未拆除的,视为放弃,收归政府所有。若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的,竞得人可以申请续期。经批准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继续使用配套的采矿用地。

(二)矿山建设要严格按照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应通过省级绿色矿山评估核查,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采矿权竞得人要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基金账户,并按规定计提。若矿山未按“边开采边治理”要求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将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矿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三)本公告与《出让须知》及相关出让文件均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竞买人的竞买、签约和合同履行均具有约束力。

(四)****、****公司对本《公告》具有解释权。

本公告在自然**部门户网站、******厅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发布。

****联系电话:0596-****921 林先生、陈先生。

****公司联系电话:189****8555 陈先生。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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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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