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旧城供水管网改造工程(三期)土建及安装
复核结果情况说明
各投标人:
****委员会于2026年5月8日14时00分在******交易中心对本项目就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存在异议进行了复核,复核结果如下:
**省**县****公司投标报价异常低于异常警戒线,提供了报价合理性说明,但其证明材料不完整、不能完全证明其价格合理性。根据附件A中“A-23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对应的异常低价警戒线的,未提供报价合理性说明,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之规定,否决其投标。
**省**县****公司提供证明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无亏损);3.同类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证明;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5.主要材料采购**协议;6.设备配置计划。
其中:“(1)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无亏损);3.同类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证明;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证书及社保证明;”均为资格评审应提供的材料,且该业绩不能证明具备在类似价格水平下成功履约的能力。上述材料不能作为异常低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2)“5.主要材料采购**协议”,该证明材料仅作为异常低价投标报价关于材料合理的有效证明材料;
(3)“6.设备配置计划”,仅是对该项目设备配置的计划,不能作为异常低价投标报价关于机械设备合理性的有效证明材料;
****委员会认为异常低价投标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主要材料价格证明: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材料采购意向协议(材料采购意向协议应包含价格优势及定制机制等约定)或近期同类项目的采购合同或发票等;
(2)劳务成本证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或近期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其人工单价的真实性;
(3)机械设备证明:提供自有设备的购置发票或对外租赁设备的租赁合同;
(4)类似项目业绩:提供近期完成的规模和复杂程序相似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用以证明具备在类似价格水平下成功履约的能力。
综上,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完全证明其价格合理性,评标委员会仍对**省**县****公司的投标函作否决投标处理。
特此说明!
招 标 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