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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殡仪馆)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26MB0L5485XA | 建设单位法人:席兴武 |
| 席兴武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延胙路**4公里路西 |
| ********殡仪馆)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2-殡仪馆、陵园、公墓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O8080-O8080-殡葬服务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延胙路**4公里路西 |
| 经度:114.20606 纬度: 35.19867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20 |
| 延环〔2025〕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26MB0L5485XA001Q |
| 2026-01-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64 |
| 366 | 运营单位名称:********殡仪馆) |
| ****0726MB0L5485XA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殡仪馆) |
| ****0726MB0L5485XA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0300MAE4188T13,****0108MA35L3U6XM | 竣工时间:2025-06-01 |
| 2025-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1-01 |
| 2026-04-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403E7fvy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火化遗体700具/a | 实际建设情况:火化遗体700具/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艺:****殡仪馆或由殡仪车接回馆-遗体临时存放-悼念-火化-收集骨灰-骨灰由家属带走; 废气处理工艺:遗体-火化-急冷装置-螺旋除尘器-碱性粉末喷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实际建设情况:工艺:****殡仪馆或由殡仪车接回馆-遗体临时存放-悼念-火化-收集骨灰-骨灰由家属带走; 废气处理工艺:遗体-火化-急冷装置-螺旋除尘器-碱性粉末喷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急冷装置+螺旋除尘器+碱性粉末喷射装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DA003). 排气筒DA001、DA002、DA003废气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中表2**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30mg/m3、二氧化硫:30mg/m3、氨氧化物(以NO2计):200mg/m3、一氧化碳:150mg/m3、氧化氢:30mg/m3、汞:0.1mg/m3、二噁英类:0.5ng-TEQ/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营运期柴油储罐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4.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2.0mg/m3)。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于肥田,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仅白天运行,主要为运行设备噪声,经过基础减振、房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南、西、北侧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55dB(A)),厂界东侧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く70dB(A))。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危险废物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急冷装置+螺旋除尘器+碱性粉末喷射装置+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3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DA002.DA003). 排气筒DA001、DA002、DA003废气满足《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中表2**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30mg/m3、二氧化硫:30mg/m3、氨氧化物(以NO2计):200mg/m3、一氧化碳:150mg/m3、氧化氢:30mg/m3、汞:0.1mg/m3、二噁英类:0.5ng-TEQ/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营运期柴油储罐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4.0mg/m3)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2.0mg/m3)。 2、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用于肥田,不外排。 3、噪声:本项目仅白天运行,主要为运行设备噪声,经过基础减振、房间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后。厂界南、西、北侧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55dB(A)),厂界东侧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く70dB(A))。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危险废物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 实际建设情况:四、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装污染物在线检测及监控设备、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五、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后,相关环保措施,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投运,建设单位要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必须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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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 | 化粪池 | 化粪池定期清运,不外排,无需监测 |
| 1 | 急冷装置+螺旋除尘器+碱性粉末喷射装置(石灰粉)+活性炭喷射装置+布袋除尘器 |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中表2**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30mg/m3、二氧化硫:30mg/m3、氨氧化物(以NO2计):200mg/m3、一氧化碳:150mg/m3、氧化氢:30mg/m3、汞:0.1mg/m3、二噁英类:0.5ng-TEQ/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 《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中表2**单位遗体火化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烟尘:30mg/m3、二氧化硫:30mg/m3、氨氧化物(以NO2计):200mg/m3、一氧化碳:150mg/m3、氧化氢:30mg/m3、汞:0.1mg/m3、二噁英类:0.5ng-TEQ/m3,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10mg/m3)要求 | 火化废气经治理后的颗粒物实测浓度为4.2~6.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未检出~11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8~81mg/m3、一氧化碳排放浓度为未检出、氯化氢排放浓度为2.0~4.79mg/m3、汞排放浓度为未检出、二噁英类排放浓度为0.013~0.060ng-TEQ/m3,烟气黑度(级)<1。 |
| 1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要求(<55dB(A)),厂界东侧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限值要求(<70dB(A)) | 基础减震、厂房隔声 | 东、西、南、北各厂界昼间噪声值为:54-57 dB(A),夜间噪声值为:41-43 dB(A), |
| 1 | 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危险废物间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固体废物须全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 | 本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主要是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灰渣、除酸废渣和废活性炭、废布袋、油罐底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灰尘、除酸废渣和废活性炭、废布袋、油罐底泥在危废暂存间(10m2****公司定期收集处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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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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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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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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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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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