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草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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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稿)
永远丰收
2026年5月9日 18:22 **
**区 伦教街道****联合社章程(草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 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印发的通知》(佛委党办发〔2021〕1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 **市**** 。
本社名称的缩写: ****联社 。
本社地址: 伦教街道**大道3号 。
第三条 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办事处和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议 结果 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批和实施。
本社 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按《**市**区农村集体企业管理工作指引 》及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职能,开展以下业务:
(一) 本社使用管理的农村土地 等**,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
(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政府划拨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五)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六)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七****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八)其他业务。

第二章 资产产权及配置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条 本社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只能用于本社的经营运作开支、集体经济发展、乡村**项目、公共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福利开支、公益服务等,不作分红及量化分配。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本社 ****办公室更名赋码而来,按照 “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凡取得本村户籍,承担本社义务,承认本社章程及享受本社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的,属于本社成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参加成员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监事会或者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的会议记录等;
(四)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
( 五 )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
( 六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和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作出的决定;
(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承担经营风险;
(四)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
(五)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丧失中华人民**国国籍;
(三)已取得其他 村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五) 户籍迁出本社所在村的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成员自取得法律事实之日起丧失成员身份,不再保留享有的公共服务权利,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社报备并完善登记信息。
第十二条 成员名单每5年更新公布一次,以村委会公布的户籍成员底册为基础,经理事会核实无误后公布 。
第十三条 本社设置名誉成员,在本村委会工作且工作年限满 1 年的,向本社提供工作证明材料,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可登记为名誉成员,每5年登记一次。名誉成员 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享有本社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 名誉成员身份至其职务终止之日自动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 四 条 本社设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 五 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 需要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的,均属重大决策事项,按“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 。
第十 六 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 、修改本社章程;
(二) 制定 、修改本社内部管理制度;
(三) 确认本社成员;
( 四 ) 选举、罢免 理事会 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 五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 六 )决定理事会、 监事会 成员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
( 七 )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
( 八 )审议、决定集体土地发包、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产产权变更等重大事项;
( 九 )审议、决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
( 十 ) 决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十 一 )审议、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 二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社出资设立的集体企业 或机构 ,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重大决策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章程制定及修改、年度预决算、日常财务开支制度、工程制度、采购制度等),但相关政策或上级文件规定必须由成员大会行使的除外。日常经营管理由该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依照《****公司法》及相关章程独立行使;
自本章程表决通过之日起,成员大会授权 成员代表大会 决定 除 前款第一项、 第三项、 第 十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中第三项的职权实施按本章程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 七 条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 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召开成员大会,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 , 应当有 2/3 以上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 户内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婆媳、翁婿等或**户籍户内人员 。
第十 八 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由符合成员资格的村民代表当然当选,任期5年。
第十 九 条 成员代表大会 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 理事 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四)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五)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六)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七)审议 理事会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九)成员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 成员代表大会 审议的事项。
第 二十 条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 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 2/3 以上同意。
成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应当公示15日。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1/10 以上的,公示期满后决议生效。
第 二十一 条 成员代表大会 由 理事会 召集 , 全年不少于两次。
第 二十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 成员代表大会 :
(一)1/3 以上成员代表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 理事会 认为有必要的;
(四)村党组织认为有必要的。
理事会在 5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 成员代表大会 的,监事会经本村党组织同意,可以主持召开临时 成员代表大会 。
第二十 三 条 理事会 由 3 人组成,设 理事长 1名,副 理事长 1 名, 理事 1 名。 理事会 成员由 成员代表大会 以等额 有候选人 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 理事长 、副 理事长 和 理事 。 理事会 任期为 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 主持 理事会 的工作。 理事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 理事长 委托或指定副 理事长 主持工作。
第二十 四 条 理事会 成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 55 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资产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 五 条 理事会 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决议;
(二)起草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起草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亏损弥补方案等;
(四)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五)起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重大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的方案;
(六)受理成员身份名单登记,提出本社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薪酬建议;
( 七 )根据《**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范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拟订本社章程修改草案;
( 八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
( 九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成员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十 )履行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六 条 理事会 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 理事会 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有三分之一以上 理事会 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 理事会 会议。
理事会 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 理事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 理事会 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理事会 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 理事 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理事会 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涉及表决事项的应逐一记录各人的赞成或反对意见情况,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 的决议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本章程、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致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 由 赞成该决议的 理事会成员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七 条 理事长 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 理事会 会议;
(二)组织实施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和 理事会 的决定, 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三)代表 理事会 定期向村党组织、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 理事会 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 八 条 理事长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经村“两委”**意,由副 理事长 负责代履职责;没有副 理事长 的,由村党组织指定 理事**事 代履职责。有关代履 理事长 职责的情况,应在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 通告,以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 九 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一般 由 5 人组成,设 监事长 1名, 监事 4 名。 监事会 成员由 成员代表大会 通过等额 有候选人 方式 选举产生,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每届任期与 理事会 相同, 理事会 成员、财务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任列席 理事会 会议,并对 理事会 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 三十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 理事会 执行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 理事会 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大会 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六)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召开临时 成员代表大会 ;
****办事处或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反映本社成员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 理事 长或者 理事会 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向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大会 做民主理财监督工作报告;
(十)向成员大会提出罢免 理事会 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 三十一 条 监事会会议由 监事长 主持,应有2/3或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监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 监事长 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 三十二 条 监事会应每月 25 号前(如遇节假日,可顺延)召开会议,对本社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填写《理财报告书》, 经2/3以上 监事会 成员签名 同意 予以确认。
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有疑问的,应即时现场提出,由 理事会 成员或财务人员负责解释说明。
监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 拒不审单或 拒 不出具 《理财报告书》 的 , 经 村“两委” 、 理事会 成员会议 同意后,向街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贴村务公开栏公示15天, 公示期无 1 /10 以上成员或 1 /3 以上成员代表书面提出异议的, 向财务代理服务机构提交财务收支单据入账。
第 三十三 条 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责,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干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责。
监事会成员 失职、渎职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 或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 监事会 工作的 , 本村 1 /5 以上有选举权的 成员 或者 1 /3 以上的 成员 代表联名,可以向村党组织提出罢免务 监事会 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具体罢免程序根据 监事会 成员的推选(选举)方式,****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进行。
第 三十四 条 监事长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由村党组织指定一名 监事 代履职责。有关代履 监事长 职责的情况,应在本社 成员代表大会 通告,以及在本社公布栏张榜公告,并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三十五 条 因 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缺额,导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的成员代表联名,向村“两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成员代表大会 重新补选缺额成员。
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届别 理事会、监事会 任期结束。
第 三十六 条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社章程,奉公守法,办事公道,尽职尽责 , 维护本社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 、 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本社 集体及成员财产 ;
(四)不得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七)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八 )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政府举借债务;
(九)不得以本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十)不得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转让、租赁;
(十一)不得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
( 十二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 三十七 条 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和 理事会 的决议决定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侵害了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有****办事处或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扰和打击报复。 理事会 、监事会的履职行为不符合成员大会或者 成员代表大会 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否决。
第五章 换届选举
第 三十八 条 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在街道、村党组织的直接领导下,规范有序地推进。
本社 理事会、监事会 的任期和换届时间与村党组织、自治组织任期保持一致。村党组织书记具有本社成员身份的,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社负责人 ;村党组织书记不具有本社成员身份的, ****委员会审核备案 , 可依本章程规定登记为 本社名誉成员,再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本社负责人 。
第 三十九 条 选举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委员会统筹开展本社换届选举工作 ,其职责至上一届和新一届 理事会 工作交接完毕止。
第 四十 条 换届选举工作组应根据 市、 区、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第 四十一 条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两委”会议审议,提交 成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后,并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四十二 条 村党组织可召开党员推荐会议、成员代表推荐会议,按照理事会、 监事会 成员组成的原则、条件和要求,推荐初步建议人选。****小组党支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街道党(工)委可根据掌握情况直接提出推荐人选。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自愿报名的;或者获 20 名或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联名推荐,且本人愿意的,可参选理事会或 监事会 成员候选人。
第 四十三 条 成员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本社的成员;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公道正派,热心公益;
(三)有一定文化水**议事、决策能力;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在成员中有一定**。
第四十四条 参选 本社理事会、监事会 成员的人选, 应当符合村“两委”人选条件,名单需经街道各职能部门进行资格联合审查, 考察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人员取消理事会、 监事会 成员 当选 资格。
第 四十五 条 根据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按程序 选举产生新一届成员代表、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
其中, 本社成员代表从符合任职条件的村民代表中产生。****委员会审核确认具备资格后,当届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即为本社新一届成员代表。成员代表任期与村民代表任期相同,如在任期内主动放弃村民代表身份的,其成员代表资格亦相应自动终止。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应通过成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有2/3应投票人员参加,视为选举有效;获得2/3应投票人员同意,按得票多数当选。 投票情况、选举结果及报告,统一由换届选举工作组负责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四十六 条 新任 理事会、监事会 产生后, 换届 选举工作组应在10日内召集和主持召开新旧 理事会、 监事会 工作交接会议,村“两委”成员及街道的驻村领导干部应列席参加。工作交接完成后,换届选举工作组自行解散。新任 理事会 应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理事会 成员会议、 成员代表大会 ,研究推进相关工作。
第 四十七 条 理事会 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理事会 成员之间、监事会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 理事会 成员的近亲属、本社财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具体按照 市、 区、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指导意见或实施细则执行。
第 四十八 条 如换届选举过程中,首次选举无法顺利足额产生本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另行选举采取有候选人 等额 选举方式产生,第一次另行选举的当选规则为应有2/3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获得1/2以上应投票人员同意,按得票多数当选;第二次另行选举的当选规则为应有2/3以上成员代表参加投票,获得1/3以上应投票人员同意,按得票多数当选。
经过3次选举程序, 仍未能顺利推进换届选举工作, 本社 无法正常开展工作 、 履行职责的,****办事处的指导下,经村“两委”会商定,由村党组织书记暂时代为履行社长的职责,直至选举产生新一届 理事会 成员止。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 四十九 条 理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 理事会 和监事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本社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与 理事会 或监事会工作的。
第 五十 条 本社1/5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对罢免理由充分、反映情况属实的, 理事会 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召开 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理事会 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可以代为召开。 理事会 和监事会均不召开的,可由村党组织召集和主持召开。
第 五十一 条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提出辞职申请,提交 成员代表大会 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身体健康状况或个人能力等原因,可以书面向 理事会 提出辞去代表身份的申请。 理事会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第 五十二 条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村委会将有关情况张榜公布:
死亡的;
符合丧失成员身份情形或自愿退出本社的 ;
( 三 )被判管制及以上刑罚的;
(四)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 五十三 条 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或职务自行终止而出现缺额,导致 理事会 或监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由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1/3以上的成员代表联名,向村“两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或由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村“两委”会组织召开会议,重新补选缺额成员。补选的缺额成员,其任职时间至该届别 理事会 或监事会的任期结束。 成员代表出现缺额情况的可参照执行。

第七章 资产经营和管理
第 五十四 条 理事会 ****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 五十五 条 本社建立健全以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年度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上报;
(二)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
(三)资产保管制度,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管护责任;
(四)资产使用制度,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对外招标,强化合同管理;
(五)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
(六) 其他管理 制度。
第 五十六 条 理事会 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 五十七 条 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交易(流转)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 市、 区、街道印发的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统一通过 **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平台 进行。
本社所有的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应当依法依规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协议、合同的约定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 五十八 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 成员代表大会 讨论并表决通过, 不得将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 五十九 条 理事会 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按 市、 区、街道关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经营管理集体资产,并给本社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作出决定和操作的 理事会 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 六十 条 本社以集体资产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第 六十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资、**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涉及本社的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本社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 为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 】
第 六十二 条 理事会 应当就本社集体资产价值评估事项制定方案(草案),经村“两委”会研究同意,提交成员大会或者 成员代表大会 表决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向本社全体成员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六十三 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备案制度,依照 市、 区、街道有关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的要求,做好各类资产的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完善集体资产电子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 次 年 1 月份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 六十四 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按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 **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 以及 《**区村财务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等政策文件执行 ,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农村行****办事处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预决算 管理 、 收支审核 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依照区、街道的有关规定,本社的 会计核算工作 委托 财务代理服务机构办理 。本社设报账员,主要负责本社的日常 资金 收支及报账事宜。
财务代理服务 机构必须使用 **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平台及全市统一的 会计科目体系进行财务核算。
第 六十五 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 办理 资金 收付和日常转账 结算 。
本社日常资金开支原则上均要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实际开支需调整年初预算指标的,需经“两委”会审批通过,并报中介代理记账单位备案,如需新增预算指标的(预算外),则需经村党组织同意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预算内本社 2000(含2000元)-7999元 的财务开支为小额开支,由理事长和相关分管“两委”签名审批; 8000元以上(含8000元) 为大额开支(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由“两委”会议集体讨论同意后才可开支。
第 六十六 条 本社每月的财务收支单据必须经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填写《民主理财报告书》,连同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
第 六十七 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照《**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及 市、 区、街道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和意见箱。本社在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公开 当 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预决算执行等情况。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财务****办事处备案。
第 六十八 条 原则上,本社每月 25 日前公布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 ) 资产负债情况;
( 二 )财务收支 情况 ;
( 三 ) 政府下拨专项经费收支情况
( 四 ) 债权 (应收 款 ) 明细情况 ;
( 五 ) 债务(应付款)明细情况;
( 六 )收益 及收益分配情况 ;
( 七 ) 固定资产 台账情况 ;
( 八 ) 现金银行存款 情况 ;
( 九 ) 资产情况;
( 十 ) 合同收款情况
( 十一 ) 征收 款记录 情况;
( 十二 ) 分红记录情况;
( 十三 ) 工程 建设项目情况;
( 十四 ) 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成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
(十 五 )1/10以上成员或1/3以上成员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 六十九 条 成员对公布账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存有疑问的,可要求监事会或 理事会 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解释后仍有怀疑,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的,可由10名或以上成员联名向 理事会 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监事会就有关账目进行查阅,或提请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阅审核。查阅审核结果应 及时反馈当事人 。
第 七十 条 本社集体投资建设的工程、采购项目,按照市、区、街道的相关管理规定,制定的《伦教街道**村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制度》及《伦教街道**村农村集体采购项目内部控制工作制度》,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由村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村建设规划调整的重大项目,应由理事会提出启动项目的意见并牵头制定方案,经“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议通过后提交街道审批,村党组织牵头理事会实施重大项目建设,决议情况、实施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 七十一 条 理事会 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 工作人员 的报酬, 标准参 考 ****服务站 工作 人员相应级别待遇执行 , 相关人员薪酬纳入年度预算。
第 七十二 条 本社实行集体资产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和 理事会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工作依照街道的统一组织和部署有序推进。审计结果必须及时张榜公布,并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社 理事会 任期届满,实行换届选举前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理事长 届中离任的,离任前应当参照有关要求进行审计。
第 七十三 条 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财务预算执行 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凭证、帐簿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和 合法性;
(四)资产、负债、损益、分配情况;
( 五 )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收支和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情况;
( 六 )政府 所 拨 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 ) 接受捐赠 资金、物资的 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 七十四 条 本社实行预 、 决算制度,根据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日常事务运作经费情况,按照“量入为出”和“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第 七十五 条 本社的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及决算应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表决程序通过,****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 七十六 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会计档案专用室(柜) 进行 专门保管、有序存放。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确实无法追回的应收款项,经理事会核实后提交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核销。其中单项合同应收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授权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数额较大的(超出10万元)需提交成员大会审议。有关核销决****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章 合同管理
第 七十八 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市、 区、街道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政府对签订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 七十九 条 本社设立合同专管员,负责对本社全部的合同进行造册登记,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对逾期应收未收的合同款,要及时向 理事会 反映,确保合同款的收缴。
第 八十 条 本社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专管员入册登记和归档保存。日常工作使用、提交财务代理机构或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均使用合同复印件。

第十章 组织变更
第 八十一 条 本社的组织证明文书证件所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 理事会 ****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 八十二 条 本社因合并、分立、解散等依法依规需注销的,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履行审核批准程序。
注销前,必须对本社进行清产核资,核销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对享受福利的村民,如有下列情况的不享受福利分配,直接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完毕,福利扣发期间不再补发。
(一)根据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作要求,存在涌边乱搭乱建棚舍等违法侵占水体行为,将书面通知其限时自行清理、拆除和整改,通知期满后仍然没有处理的,村委会联同上级执法部门强行处理。
(二)为进一步顺利推进村内民生福利工程,因村民的违法行为【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建房、出租房等】,造成村委会集体利益受损的情况。

第十 二 章 附则
第 八十四 条 本章程已经村班子联席会议审议, 伦教 ****办公室审查。自 2026 年 5 月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并已公布不少于7天, 报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 八十五 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 八十六 条 本章程由本社 理事会 负责解释。

伦教街道****联合社
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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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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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伦教街道永丰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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