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5月9日我局拟对1个滴眼液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5月9日-2026年5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9233
电子邮箱:****@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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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名称 | 年产4000万支滴眼液项目 |
| 建设地点 | ****开发区丁卯楚桥路296号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宁环生态环境与****公司 |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600万元在原综合制剂车间预留房间建设“年产4000万支滴眼液项目”。本项目购置吹灌封一体机(BFS)、高压放电检漏机、旋盖机等3台国产设备,其余生产设备均依托现有,经粗配、粗滤、精配、质检、精滤后完成吹灌封(聚乙烯粒子挤塑),灌装好的滴眼剂再经旋盖、灯检、检漏合格后包装入库。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设备清洗废水、蒸汽灭菌废水、质检废气吸收废水依托现有一期污水站(隔油+中和混凝沉淀+SBR好氧)处理后与纯水/去离子水制备浓水、注射用水制备浓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一并依托现有总排****处理厂集中处理,最终排入长江**段。 (三)本项目称量废气经负压称量罩收集后由楼顶“布袋除尘装置”处理,通过楼顶无组织排放。投料废气依托现有洁净空调系统配套的初效、中效、高效三级过滤器过滤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全厂质检废气(现状为楼顶无组织排放)经通风橱收集后由楼顶“碱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的DA010排气筒排放。挤塑废气、封口废气依托现有C级区洁净空调系统收集由楼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通过一根15米高的DA009排气筒排放。一期污水站废气(现状未收集处理)、危废库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后依托现有二期污水站废气治理措施“酸喷淋+碱喷淋”处理,通过DA003排气筒排放。DA009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表5标准;DA010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1中工艺废气标准,乙腈、丙酮、乙酸乙酯、氯化氢、氨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2标准,其中氨须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DA003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3标准,其中氨、硫化氢同时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硫酸雾、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标准,氯化氢、臭气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表7标准,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乙腈、丙酮、乙酸乙酯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标准及《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表6标准。 (四)项目噪声主要来自制剂车间内吹灌封一体机(BFS)等,应严格落实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对高噪声设备加强减振支撑等降噪措施。 (五)本项目产生的废塑料边角料、一般废包装材料,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滤渣、质检废物、废滤膜、不合格品、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除尘粉尘、废水处理污泥,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
| 公众参与情况 | |
| ****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