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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江****公司:
报来《**左江****公司****水库运营水费收费定价的请示》收悉,根据《**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费规〔2024〕40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水库及灌区工程原水供水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水供水价格
| 类型 | 基本水价(元/m3) | 计量水价(元/m3) | 备注 | |
| 1.非农业用水 | 农村人饮用水 | 0.152 | 0.16 | |
| 工业用水 | 0.152 | 1.06 | ||
| 2.农业用水 | 粮食作物 | 0.062 | 0.062 | 1.作物类型以统计部门统计口径确定; 2.渔业养殖用水价格参照经济作物用水价格执行。 |
| 经济作物 | 0.104 | 0.24 | ||
注:1.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及附加税、水**税、污水处理费。增值税及附加税、水**税根据实际执行税率另行计收;污水处理费按排放地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另行计收。
2.总水费=基本水费+水量水费;用水户按最大需量与供水企业签订合同,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水费(合同签订最大需量×基本水价)。按实际用水量计收水量水费(实际用量×计量水价)。用水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合同确定值时,按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的方法加价收费。
3.合同最大需量可按用户需求调整变更,变更周期为按月变更,用水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供水企业申请调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
4.上述水价为最高限价,具体价格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并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后执行。鼓励运营方优化经营管理,降低运营成本,给予用水户价格优惠。
二、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收费
加价对象为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水的终端用户。
1.农业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2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50%加收;超计划(定额)2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00%加收。
2.非农业用水(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第一档为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第二为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本水价的2倍计收。
3.用水定额标准按《****水利厅关于印发**用水定额标准体系的通知》(桂水**〔2020〕38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五年。施行期满后需要重新申报价格,届时将根据供水成本变化等情况重新制定或调整原水供水价格。
四、其他
****水库及灌区工程供水涉及面广,请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确保供水价格政策的顺利实施。
****委员会
2026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