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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303MA579GFR1M | 建设单位法人:曾亚军 |
| 曾亚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石湾镇白源北路8号华顺产业园8栋 |
| ****建设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3-塑料制品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9-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石湾镇白源北路8号华顺产业园8栋 |
| 经度:113.94374 纬度: 23.1669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07 |
| 惠市环(**)建〔2025〕20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9-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45 |
| 34.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303MA579GFR1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303MA579GFR1M | 验收监测单位:**市弗雷德检测技 ****公司 |
| ****0111MA59CG2C40 | 竣工时间:2025-10-01 |
| 2025-10-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31 |
| 2026-03-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2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junyehb.php?p=/Index/home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注塑件 600 万、模具 120 套(其中 100 套为自用,20 套外售)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注塑件 414 万、模具 60 套(其中 50 套为自用,10 套外售) |
| 因企业生产情况,企业将****建设项目进行分期验收,年产注塑件 414 万件、模具 60 套(其中 50 套为自用,10 套外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注塑件生产工艺:原辅料→混料→(次品、边角料破碎→)注塑→移印/丝印→检测→包装入库; 2.模具生产工艺:钢材→切割→CNC→铣、磨加工→火花机加工→组装→自用/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1.注塑件生产工艺:原辅料→混料→(次品、边角料破碎→)注塑→移印/丝印→检测→包装入库; 2.模具生产工艺:钢材→切割→CNC→铣、磨加工→火花机加工→组装→自用/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选用低物耗、低能耗及产污量少的先进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做到节能、低耗,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过程没有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设施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必须排入**县石湾****处理厂处理; 3、项目在注塑、移印、丝印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总VOCs、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恶臭以及破碎工序产生粉尘的收集处理措施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有机废气(总VOCs)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二时段排放标准:有机废气(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粉尘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恶臭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废气收集经配套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经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 4、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的机械设备,对高噪声机械设备须落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规定; 5、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妥善地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材料、(检验)次品、废模具、金属碎屑、金属边****公司回收利用:次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原料空桶、废胶头、废钢板、废丝印版、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火花油桶、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喷淋废水(含沉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6、据《报告表》评价结论,综合考虑大气环境保护防护距离的范围,项目应设置50米的环境保护防护距离。建设单位应协助当地规划部门做好该范围内用地的规划控制工作,确保大气环境保护****医院、学校、集中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7、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废气中VOCs≤0.3614吨/年。项目所需VOCs废气排放总量指标由瑞胜(惠****公司减排获取。 | 实际建设情况:1、已落实; 2、已落实; 3、根据监测报告,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总VOCs、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臭气浓度、颗粒物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的限值要求:总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二时段排放标准: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4、已落实。项目采取一定的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已落实。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检验)次品、废模具、金属碎屑、金属边****公司回收利用:次品、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原料空桶、废胶头、废钢板、废丝印版、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抹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火花油桶、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喷淋废水(含沉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6、已落实; 7、已落实。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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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废气处理设施 | 项目在注塑、移印、丝印工序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总 VOCs、 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臭气浓度以及破碎工序产生颗粒物,其非 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国家《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的较严值;总 VOCs 执行**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 表 2 第二时段排放标准;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颗粒物执行《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 根据监测报告,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 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总 VOCs、苯乙烯、丙 烯腈、甲苯、乙苯)、臭气浓度、颗粒物经“水 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非 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 《 印 刷 工 业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两者的较严值的限值要求;总 VOCs 有组织排 放浓度达到**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第 二时段排放标准;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 苯、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 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 正常 |
| 1 | 隔音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 类标准限值 | 隔音降噪措施 | 正常 |
| 1 |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并立 足于综合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须按照有关 规定,落实妥善地处理处置措施,防止造成 二次污染。在厂区内暂存的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堆放场所,其污染控制应 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要求,分 类处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应 符 合 《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23)的要求。其中废包装材料、 (检验)次品、废模具、金属碎屑、金属边 ****公司回收利用;次品、边 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原料空桶、废胶头、废 钢板、废丝印版、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抹 布、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火花油桶、 废切削液、废火花油、喷淋废水(含沉渣)、 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 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 清运处理。 | 已落实。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 料、(检验)次品、废模具、金属碎屑、金属 边****公司回收利用;次品、边 角料回用于生产;废原料空桶、废胶头、废钢板、废丝印版、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抹布、 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火花油桶、废切削 液、废火花油、喷淋废水(含沉渣)、废过滤 棉,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 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 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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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