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2262026043000101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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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60,000元 人民币
3,024,500元 人民币
CQKCSJZHPG2026[ZF]

**区石河村**村改造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三期)勘察、初设、施工图设计(第二次)

答疑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区石河村**村改造基础设施配套项目(三期)勘察、初设、施工图设计(第二次)”质疑内容答复如下:

质疑一:第一次开标结果是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评标无效,请问是什么人投诉的又处理了哪位工作人员敢这么大胆影响招标活动请公式出来,这种害群之马必须严惩不能坏了**招投标市场的风气。如果不能透明公****纪委部门申诉一定要严查,响应国家号召倒查十三年。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系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等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具体的投诉人信息、处理过程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招标人将坚决服从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决定,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规范有序。招标活动始终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切实保障程序合法、公平公正。具体处理情况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监督部门要求落实到位。

质疑二:这个项目不得了,本项目第一次开标时间是2026年3月19日,开标后迟迟未公布结果, 于2026年3月26日发布公共,直接要求复评,请招标人正面回答复核公告提出的“发现存在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商务得分等评审错误的,****委员会复核纠正,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发展改革部门”,里面所谓的审核错误是什么,本项目是有招标人代表吗,如果没有,那为何专家的评审结果让业主第一时间就认定有评审错误是****公司并未中标的情况难道本项目的招标只是形式主义2026年4月29日发布重新招标的公告,这个就更有意思了,一是证明2026年3月26日的复评结果,****公司****公司;二是从2026年3月26日至2026年4月29日, 从未发布任何有关本项目中标候选人获中标结果的公告,那么“该项目收到相关投诉”是从何而来,这个本身的中标结果按理来说在未公示的情况下,所有参与投标的投标人都不会知道,那么为何存在投诉呢,而且还投诉成功了,说明这个投诉人很有可能通过某些人知道了结果,这个会不会是招标人本身呢因为两次的中标结果都不是自身想要的结果。公开招标不是形势主义,****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如果通过利益****公司并没有实际的意义,这样对项目对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请招标人正面回应第一次开标不公布结果、复评、流标的全部原因,建议招标人自查,建议相关部门严查,不要让害群之马影响**市招投标的优良环境。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收到相关投诉,监督部门依法核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第一次评标无效,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详见质疑一回复内容。

质疑三:本项目第一次招标于2026年3月19日开标。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公示中标候选人。随后于2026年3月25日发布复核公告,并于3月26日进行复核,复核结束后仍未公示本项目任何评标结果。直至2026年4月29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期间始终未向投标人公开第一次招标的评审情况。2026年4月29日发布的重新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说明第一次招标评标无效的具体事实原因。这种信息不透明的处理方式,导致所有参与投标的单位无法知悉项目真实进展,只能被动接受相关结果,严重损害了投标人的知情权。标书代写

第一次招标中存在的“开标不公示、复核不透明”等异常情况,是否是因为存在暗箱操作。那么第二次招标是否也会出现与第一次招标相同的情形以得到想要的结果。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收到相关投诉,监督部门依法核查后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第一次评标无效,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本项目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不存在暗箱操作;详见质疑一回复内容。

质疑四:本次重新招标,招标人未完成第一次招标程序违法整改、未依法退还保证金,启动程序及招标时限均违法,请求暂停本次招标活动、核查前期违法问题。

回复:详见质疑二回复内容。

质疑五:无正当理由仓促挂网,规避前期违法追责。第一次招标程序违法责任在业主,未完成核查、整改就匆忙重招,损害投标人知情权、异议权,重招启动违法。

回复:详见质疑二回复内容。

质疑六:违规情形:未完成前期收尾就挂网,未退还保证金、未发布终止公告、未说明第一次招标违法整改情况,直接挂网第二次招标→程序违法。

回复:详见质疑二回复内容。

质疑七:业主在挂网第二次招标前,必须完成: 1. 对第一次招标违规程序(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复评未公示)作出整改说明;2. 向第一次所有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回复:详见质疑二回复内容。

质疑八:应暂停本次招投标全部活动;依法核查第一次招****发改委重招决定的合法性;修改本次招标文件违法条款,或依法撤销本次重新招标,继续推进第一次招标的合法补救程序。

回复:详见质疑二回复内容。

质疑九:发改委要求重新招标未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法定条件(无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无补救可能),重招决定违法,本次招标启动基础无效。

回复:详见质疑二回复内容。

质疑十:第一次招标评标完成、业主清标复评后,均未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属于招标人程序严重违法。第一次无结果直接第二次招标,暗箱操作明显。监督部门沆瀣一气。请撤回第二次招标公告,对一次招标进行公示。

回复:详见质疑三回复内容。

质疑十一:本项目核心是:道路、雨污水、电力照明、边坡、土地整治,没有房屋建筑。

强行要求一级注册结构做设计负责人,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设计涵盖道路及边坡、涵洞等附属结构的支挡防护设计,其技术核心直接关系到工程结构安全。招标文件对设计负责人执业资格的要求是基于项目具体内容和技术标准,旨在保障设计质量和结构安全,合规合理,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当条件。详见方案设计图。

质疑十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均未要求:市政道路/综合配套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是一级注册结构。结构注册证只用于结构专业负责人,不能强加给“设计负责人”。设置不合理。

回复:详见质疑十一回复内容。

质疑十三:招标项目是市政道路+管网+边坡+土地整治,不是建筑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房屋建筑结构,不是城市道路、给排水、综合管网、边坡治理、土地整治。市政道路的法定主导注册证是: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而不是注册结构工程师。须修改。

回复:详见质疑十一回复内容。

质疑十四: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对本项目明显不合理、超出必要、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详见质疑十一回复内容。

质疑十五:要求设计负责人必须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对本项目明显不合理、超出必要、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详见质疑十一回复内容。

质疑十六:本项目包含大面积土地整治内容,属于农林/水利/土地规划范畴,不属于市政行业资质许可范围。 招标文件仅要求“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无法覆盖土地整治专项设计,资质设置不完整、不匹配项目实际内容。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具备土地整治专项能力的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主体工程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采用“市政行业(燃气、轨道交通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能够覆盖道路、场地平整、给排水、照明、边坡等核心内容的勘察设计,具体详见方案设计图。

质疑十七:**村改造基础设施配套+4条城市道路+雨污水/电力照明+水岸边坡治理+土地整治(约1.3平方公里)拆分后:1. 道路、给排水、管网、照明、边坡、绿廊、场地平整→市政资质完全能做,合规。2. 1.3平方公里“土地整治”(农用地、复垦、耕地、农田整理类)→不属于市政资质范围,市政资质不能跨越范围设计,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能分包。因此资质要求不合理。应该增加农林行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回复:详见质疑十六回复内容。

质疑十八:**市公开招标的同类市政道路、配套基础设施设计项目,普遍同时认可: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市政专业乙级级及以上。本项目单独限定行业资质,无正当理由、无技术必要性。

回复:本项目设计范围涵盖场地平整、排水工程、桥涵工程、路线工程、综合管网工程、道路工程及沿线附属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养护、监控、通信,以及综合管网工程中的排水、电力、照明工程等)。若采用市政专业资质,将无法全面覆盖上述设计范围,与项目实际技术需求不相适应。

质疑十九:本次资质设置排除了大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投标人,明显缩小竞争范围,违反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回复:详见质疑十八回复内容。

质疑二十:招标文件仅接受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不接受市政专业乙级,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详见质疑十八回复内容。

质疑二十一:仅要求“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属于不合理抬高资质、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详见质疑十八回复内容。

质疑二十二:本项目为常规市政配套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桥梁工程专业乙级、给排水专业乙级等专业资质,技术上完全满足设计要求。建议招标文件补充认可市政相关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避免不合理限制竞争,符合招投标公**则。

回复:详见质疑十八回复内容。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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