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受遗赠)

国土-其他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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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因所有权人去世导致房屋权属转移的,继承人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继承转移登记。

二、申请主体

由继承人单方申请。涉及份额继承的,应由不动产共有人与继承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3、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

申请人未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等公证材料或者确定继承权、遗赠事实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受遗赠的,还需提交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民政部门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表,以及能够证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户口簿、婚姻关系材料、收养关系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实材料、人事档案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还应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⑤法定继承的,继承人之间就继承的不动产份额达成协议的,提交法定继承人关于被继承不动产的分配协议;

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者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的公证书;

⑦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还应提交其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依法应纳税的,提交完税结果材料;

⑨代位继承或者转继承的,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审核→登簿→发证

五、收费标准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办理时限

1.公证、法律文书(1个工作日)、公告(16个工作日)(批量件适当**时限)

2.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之家(**市**区东镇东路3518号)一楼不动产继承窗口。

九、办理机构

****中心

十、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部令第63号)全文 。

【行业标准】《不动产登记规程》(TD/T 1095-2024)全文。

十一、咨询电话

043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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