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1 |
| 文 号 | 淮环表(安)复〔2026〕18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批复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公司钢化玻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扩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51号,投资11200万元,厂区占地约17333.3平方米,本次拟利用现有约7500平方米厂房,新增年产钢化玻璃100万平方米、变钢玻璃30万平方米产能。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生产废水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回用水水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洗涤用水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尾水排放执行《****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
2.本次扩建拟对现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加集气罩和引风机风量,并将现有单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改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现有项目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项目涉及的污染物主要是彩晶玻璃产品生产过程中丝网印刷和烘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同时玻璃丝网印刷工序涉及印刷工艺,因此同时参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从严执行;厂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3.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值。
4.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玻璃、废膜纸、废包装材料、废铝材外售处置;污水处理污泥委外处置;废胶及油墨包装桶、废胶及油墨擦拭布、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含油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5.本项目分别以彩晶车间、磨边车间为边界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
6.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本项目运营中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所述的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设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设备,确保环境治理设施设备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0.063吨,非甲烷总烃(无组织)≤0.069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1836吨,COD≤0.5508/0.092吨,SS≤0.3672/0.018吨,氨氮≤0.0551/0.007吨,总氮≤0.0826/0.022吨,总磷≤0.0055/0.001吨。
固体废物:全部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零”排放。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市******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六、依照《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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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