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审批
广西-钦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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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6-05-11 15:07


****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管理,规范和指导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我厅研究起草了《**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公开征求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研究,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与消防监管处。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刘晨星;联系方式:0771-****396;工作邮箱:txfb@zjt.****.cn。

附件:1. **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2. 意见建议表

3.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壮族****建设厅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58号修正,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和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加强措施的专家评审工作。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具体工作分工可以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科学合理、权责明晰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推广人工智能辅助应用,依托数字化平台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等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三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符合《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十六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特殊消防设计审查时,向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申请。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后,应当自受理特殊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报送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八条 ****在收到特殊消防设计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合并进行。不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研究论证参照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程序组织。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仍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消防设计审查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依法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结论为通过)。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与消防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分期验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分期验收单体与非验收单体有完整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二)分期验收单体具备消防安全疏散条件,有独立的、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

(三)消防控制室、高位消防水箱间、消防水泵房等共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消防电源等施工调试完毕,且均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能独立可靠运行;

(四)服务分期验收工程的主要消防设备用房(如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所在的防火分区应与分期验收单体一并申报消防验收或已消防验收合格;

(五)分期验收单体的各项消防设施、系统等调试、检测合格,能独立可靠运行,其他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验收范围内单体工程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出入口、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等已设置完成,符合相关要求;

(七)符合建设工程消防分期验收其他的必要条件。

地下车库确需拆分验收的,申报的验收区域满足上述关于单体工程分期验收条件的,可按单体工程分期验收有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已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报告;

(五)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对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六)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对工程消防质量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齐全、完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依据。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等开展。

第二十八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时,应按照“审验一致”原则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完成后,应当制作评定记录。

第二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实行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并遵照相关规定执行,消****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其他建设工程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在三十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重点项目。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三十五条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除应提供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

对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十六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七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公示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查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是和《暂行规定》《工作细则》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壮族****建设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和便民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建发〔2019〕14号)同步废止。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1-2.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

编号: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备案表编号为 。

我单位已知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承诺提交的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属实, 建设工程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具有真实合法的消防验收备案所需材料。

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建设单位: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机关告知)


行政机关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内容,告知如下:

一、法定条件

办理本事项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建设的法定要求;

2. 申请项目属于**壮族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3. 申请项目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防火分区、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结构、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建筑电气、消防给水、建筑保温、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 选用的消防产品、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均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责任与监管

⒈ 申请单位应及时将签署盖章后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递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告知承诺的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3. 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项目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4.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附件1-2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类型

工程分类

最低抽查比例

其他建设工程

重点项目

经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100%

未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

100%

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且难以整改的其他建设工程

100%

人员密集场所(包含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建设工程)

50%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50%

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及仓库(含物流建筑、冷库)

30%

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

20%

其他工程

20%

一般项目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10%


附件2

意见建议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办法原文

修订内容

依据

1

2

3


附件3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通知原文

修订内容

依据

是否

采纳

1

****建设局

第二条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修订建议:建议改为:……无建筑合法性证明的房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依据: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58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2.因装修项目所提交的材料(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仅针对其装修内容编制,与原建筑合法性无关,若企业使用违法建筑进行装修改造并申报消防审验手续,住建部门无法识别,存在安全隐患。

不采纳

2

****建设局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修订建议:目前建设消防领域对于非村民自建住房即城镇居民自建住房存在监管边界模糊的情况,特别是城乡结合区域以及各县区,存在较多居民自建房,该类建设工程是否可参考村民自建房管理模式,可以不纳入消防监督管理范围;如若不可,是否应在本办法中加以明确。目前绝大部分自建房均未列入消防审批监管状态。

依据:无。

不采纳

3

******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修订建议:建议改为:……本办法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以及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类似的建设工程…

依据:第十三条所列的建设工程未包含部分**业态建设工程。

不采纳

4

******公司

第三条
建议增加条款

修订建议:增加一款。明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建设工程; 跨区域建设的建设工程职责。

依据:无。

不采纳

5

****建设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

修订建议:建议改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工程质量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或者建议改为: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设备安装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依据一:做为指导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其监督管理的目标对象是建设工程中消防设计内容的工程质量,是为了保证工程在完工时消防工程质量合格,保障后期投入使用的消防安全。目前《办法》表述的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强调的是施工过程的防火行为,是工地的安全管理要求,应该理解为建设中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已经有相应的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其执行主体和消防审验的执行主体属于住建部门的不同职能单位,《办法》中表述易造成执行上职能边界模糊。虽然部分地市消防验收职能(包括消防施工全过程监管)由质量监督单位负责,所执行的上位政策、制度、标准也是不一样的。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均没有针对施工工地消防安全设计条款要求,住建部门的消防审验执行单位没有对口的工作开展依据,如果要跨行业执行工地安全管理职能,一个是与工地监管单位(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存在交叉,另一个是消防审验监管单位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施工员等工地监管资质。综上,建议修改该条文表述,以避免造成住建部门中内设机构职能边界更为模糊,对内对外都会产生疑惑,甚至会造成部门之间的工作推诿。

采纳

6

****建设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

修订建议:建议改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安全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围,依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和质量进行监督。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依据:《**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扩建、改建活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未明确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不采纳

7

****建设局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修订建议:建议改为: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依据:继续教育的标准及要求较为严格,相关工作落实存在一定困难,建议与58号令表述保持一致。

采纳

8

南****集团有限公司

第九条
(一)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

修改意见:建议改为:(一)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依据:《中华人民****建设部令》(第58号)第十条第(一)点: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按规范要求:“应”按正常情况下应按这样做,说明特殊情况下可不须执行,稍有放松。不应与强制性条文并列。

不采纳

9

****建设局

第九条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点,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对本条中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有疑义。

修改意见: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去除此项要求,或者参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内勘察设计单位的要求执行。

依据: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部)中对设计单位并未包含此项要求。该文件的第五条第(四)点要求仅为,“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2.消防工程是否按图实施应该由消防查验单位、监理单位负责,而不应是设计单位对此负责。

不采纳

10

**市金****建设局、****建设局

第十三条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 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修改意见一:建议改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剧院,公共图书 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党校的住宿楼、培训会议室(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修改意见二:建议改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生产加工车间(丁戊类厂房除外),寺庙、教堂;

依据一:党校属于公共建筑,党校的住宿楼、培训会议室具有人员密集场所的特性,但目前的特殊工程目录中无对应的名称,应当按照特殊工程设计审查、验收。
依据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问题汇编》中提到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参考做法: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30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丙类厂房,肉食、蔬菜、****工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均定义为人员密集的厂房。

因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劳动密集型的定义,且车间人数是动态的,故建议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条件删除。

不采纳

11

**市金****建设局

第十三条
****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修改意见:建议改为:****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各类银行综合楼(营业办公、居住一体);

依据:各类银行综合楼具有人员密集和人员居住的特性,****机关楼、邮政楼、电信一样具有需要特殊安全保护的要求,应该按特殊工程设计审查、验收。

不采纳

12

****集团****委员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修改意见:

建议改为: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铁路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依据:****、****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铁路)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通知》(桂建消〔2024〕12号)第二点第(二)第1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主管部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或施工图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不采纳

13

****建设局

第十九条第二款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修改意见:建议将“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修改为“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并具备评审条件,与所评项目无利害关系,总数应为七人及以上单数,……”。

依据一:要求专家是公平公正的,与所评项目无关联;
依据二:由于需要独立出具明确评审意见,因此需要单数的评审专家。

不采纳

14

****建设局、****建设局、****建设局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

可参考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申请专家评审,专项评审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验收的参考。

修改意见一:建议取消该条款,《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已经有明确执行要求。

修改意见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明确“所有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当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修改意见三:建议增加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依据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前沿章节中“关于规实施。...,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对既有建筑改造情况执行的规范及要求有明确标准,《办法》的条文参考特殊消设计论证流程,操作起来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议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0037-2022中表述保持一致。

依据二:无。

依据三:一、《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2021)。前言 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二、过多采用专家评审,不利于小项目推进。

部分采纳

15

****建设局

第二十条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可参考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申请专家评审,专项评审意见可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验收的参考。

修改意见:建议调整本条规定在办法中的序号位置,或者增加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的其他建设工程,是否可参考特殊消防设计的相关要求执行的内容。

依据:第二十条放在“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篇章中,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例外情形的执行依据,未明确其他建设工程出现类似情况该如何执行,但办法附件1-2中又提到“经特殊消防设计或专项论证的其他建设工程”,而且实际工作中城市更新也包含很多非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无法执行现行规范的情况,建议明确相关要求,便于实际开展工作。

不采纳

16

******公司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修改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将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依据:2019年3月1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0)156号)**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已正式启用。

不采纳

17

****建设局

第二十三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修改意见:建议将“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修改为“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施工单位应依据经重新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依据:无。

不采纳

18

**市金****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与消防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修改意见:建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查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与消防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依据:实际工时中特殊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单位必须到场,因此条款中应明确对应。

不采纳

19

**嘉华建设****公司

第二十四条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修改意见:建议改为: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依据:工程交付使用的规定都是竣工验收合同,现实中商品房的约定的交付条件基本都是竣工验收合格或五方验收合格,如本办法将消防验收程序置于竣工之后,必然造成开发商未经消防验收就交房给购房者的管理漏洞。

不采纳

20

****建设局、****建设局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与消防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修改意见一:建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或责任主体单位受委托人必须到场参与消防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受委托人应具备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条件
修改意见二:建议将“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参与消防验收,并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调整为“各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应到场参与消防验收,若无法到场,应完成必要的委托手续,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的现场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现场签字确认”

依据一:

1.实际工作中存在项目负责人无法到场参加验收的情况,如不在本地、离职、退休等实际存在的不可抗拒的情况,建议在办法中补充可委托授权参加消防验收情形,保证项目可推进。

2.建议明确被委托人的条件及资质要求。

依据二:

1.当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场时,将无法开展消防验收,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建议允许特殊情况下,可采用授权委托的方式参与消防验收。

不采纳

21

****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
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符合工程规划条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修改意见:原文将分期消防验收放在“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章节。建议单独一个章节,允许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均可执行该规定。

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同样存在分期消防验收的情况。

不采纳

22

****建设局

第二十五条
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对符合工程规划条件、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一个或多个单体,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分期验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分期验收单体满足规划核实的条件;

(二)...

修改意见一:
修改为:1.对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包含多个单体工程的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分期消防验收。
修改意见二:

2.对申请分期消防验收基本条件的修改建议:

(1)删除条件(一);

(2)在条件(四)后补充“服务分期验收工程的主要消防设备用房(如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等)所在的防火分区应与分期验收单体一并申报消防验收或已消防验收合格”

修改意见三:

3.建议删除“除地下车库外,其他单体工程不应拆分进行消防验收”。

依据一:1.工程是否满足规划条件******局负责,包含容积率、绿地率、**间距等条件要求,消防审批主管部门无法去审核规划条件要求,应该是按照自然**部门审批内容即规划许可文件来开展消防审批工作。为确保相关表述更加严谨,建议与应该与58号令表述一致。
依据二:

2-1.跟据58号令等规章和相关上位文件要求,建设工程应执行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中包含规划验收,即规划核实,其与消防验收一并进行,而非前置条件;同时,规划核实是由自然**部门组织开展,住建部门无法确认验收单体是否满足规划核实的要求。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不属于同一事项,其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验收许可的内容。

2-2.为确保消防主要设备用房的安全有效,且在火灾时保障人员能够安全进出主要消防设备用房并能正常开展操作,建议补充主要消防设备用房所在的防火分区的要求。

依据三: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程》DBJ/T45-125-2021第6.1.5条中相关规定是允许单体局部验收。

采纳

23

****建设局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一)...

修改意见:建议补充明确消防查验报告的有效期限。

依据: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属于动态变化的,如项目出具消防查验报告后未能及时申请消防验收,此时也没有维保单位维持查验时的消防设备性能状态,时间长后会导致验收现场评定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状态与报告结论存在较大出入。建议在办法中明确查报告的有效期限,以确保项目消防设施设备状态与查验报告结论保持一致,确实发挥查验工作效能。同时审验平台系统可相应增**验报告过期后重新出具的功能或模块。

不采纳

24

****建设局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组织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四)施工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已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竣工报告:(五)设计单位对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消防设计变更进行了检查,对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六)对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消防质量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对工程消防质量确认,并提出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修改意见:建议加入以下内容: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并已完成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设置,消防电源和水源开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和发配电机房等公共消防设施施工,防火、防烟分隔设置,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施工;

依据:建筑设计规范GB50016-2014 10.消防电源及其配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消防用电设备(如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应急照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重要建筑甚至需一级负荷供电。

临时用电通常为施工临时电源,其可靠性、容量、备用电源配置等无法满足消防负荷的长期稳定供电要求,且可能存在单回路供电、无自动切换装置等问题,一旦停电将导致消防设施瘫痪。

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正式的市政供电方案及供电合同,证明消防设施已接入符合设计要求的永久电源。

不采纳

25

****建设局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齐全、完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修改意见一:

建议改为: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齐全、准确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修改意见二:

建议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模板。

依据一:增加材料准确性的要求,使审查内容更完整,既保量还要保质。

依据二:制定统一的报告模板,便于进一步指导建设单位办理业务。

不采纳

26

****建设局、****建设局、****建设局、****建设局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息齐全、完整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修改意见一:

1.建议第(二)款修改为:(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修改意见二:

1、建议明确“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格式模板;

2、建议明确条文中的“工程竣工报告”是否为**建设****总站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若为同一报告,建议统一名称,否则二者说法不一致易造成误解;

3、建议明确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有关报告是否需要执行固定样式。

修改意见三:

1.建议删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修改意见四:

建议修改为“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修改意见五:建议将第二十七、三十五条第(二)点修改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依据一:

消防设施检测属于消防查验内容之一,相关内容已包含在查验报告里,建议不应重复提交。

依据二:无。

依据三: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四)第二层级文件为各分部分项报告,包括建设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查验情况、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汇总;

依据四:表述错误,此处应为提交的材料。

依据五: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设计单位设计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在竣工验收阶段已作为质量监督材料提供,竣工验收完成后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建议申报消防时仅提供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佐证材料,不再重复提供其他参建单位的报告,与部令58号相符。同时,2021年实行消防查验以来,已取消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并替换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因此建议在应提交的第(二)项材料中,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查验报告即可。

部分采纳

27

******公司

第二十九条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 试…

修改意见:

建议改为:……对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抽样测 试…

依据:

功能是产品或系统能够提供的服务或行为;性能是功能实现的质量、效率、速度、精度等指标;性能是功能的度量,性能指标是衡量功能实现程度的标准,用于判断功能是否达到预期要求。

不采纳

28

****建设局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第三十七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修改意见:

建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准确、符合法定形式;(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准确;

第三十七条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准确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据:

增加材料准确性的要求,使审查内容更完整,既保量还要保质。

不采纳

29

******公司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 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 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 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 入联合验收……

修改意见:

建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依据:无。

不采纳

30

****集团****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修改意见:

建议改为: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铁路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开工事宜时,应落实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落实的,不得向各参建单位发布开工通知。

依据:

《铁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DBJT45/T 063-2024)第10.2.1.3.1条第e)点:建设单位按照《****公司关于取消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的通知》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质量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落实开工条件,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并向项目建设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各参建单位发布开工通知。

采纳

31

******公司

第三十四条

﹒﹒﹒﹒**壮族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总投资 在三十万元以下或建筑面 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其 他建设工程为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之外的其他建设 工程为重点项目。

修改意见:

建议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分类管理。

依据:

结合本办法《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重点项目类别中未包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该类工程如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民航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等工程总投资大多会超过本办法所以规定的一般项目范围。

不采纳

32

****建设局、****建设局

第三十五条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修改意见一:

建议删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修改意见二:

建议删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依据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政策解读,(四)第二层级文件为各分部分项报告,包括建设方签字确认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查验情况、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汇总;

依据二:

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已包含消防设施检测的内容。

部分采纳

33

****建设局、****建设局、****建设局、****建设局

第三十六条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除应提供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意见一:

建议改为:第三十六条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除应提供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意见二:

本条内容中提到的“第三十三条规定”应改为“第三十五条规定”

修改意见三:

建议改为: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除应提供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意见四:

建议修改为“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除应提供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资料外,……”;

依据一:此处应为笔误。

依据二:此处应为笔误,请编辑组核对。

依据三:无。

依据四:该《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涉及材料内容,应为第三十五条。

采纳

34

****建设局、****建设局

第三十六条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除应提供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意见一:

建议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和项目竣工图纸外,还应当提交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

修改意见二:

建议在第三十三条中,明确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备案的项目所需申报材料。

依据一:

1-1.告知承诺制旨在简化办理流程及必要材料,优化营商环境,对象是火灾危险性较小、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奶茶店、咖啡店等,如提交资料种类多于非承诺制的种类,相关程序显得更加繁琐。

1-2.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总投资在30万以下或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此类项目是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无相关质安监的手续,其无法按三十五条的要求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等质安监手续,从而此类项目的消防手续办理并未能简化,承诺制度没有实质意义。简化手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利民利企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小规模工程的编制报建资料的费用如高于投资造价,也会打击此类商家、企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的积极性,导致此类商家、企业继续逃避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情况,不利于强化消防监管工作。

依据二:无。

不采纳

35

******公司

第三十八条

﹒﹒工程所在 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结合当地火灾形势和风 险等级等因素,动态调整消防验收备案工程分类和 抽查比例

修改意见:建议删除。

依据:目前**区范围内统一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各地动态调整消防验收备案工程分类和抽查比例,不具备可操作性。

采纳

36

******公司

附件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中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修改意见:我单位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中已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不采纳

37

******公司

附件1-1

《行政机关告知》

2.申请项目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申请单位自愿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修改意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修改为:广 西自治区

依据:本办法第二条已明确,本办法 适用于**壮族自治区行政区 域内特殊建设工程。

采纳

38

******公司

附件1-2

《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

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

2.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及仓库(含物流建筑、冷库)

3.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 的公共建筑

4.增加一项。

修改意见一:

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该类场所大多属于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因此建议归类为人员密集场所一类。

修改意见二:

2.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厂房及仓库(含物流建筑、冷库)。该类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有既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也属于丙类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类别中存在冲突。

修改意见三:

3.建筑高度>24米至<50米的公共建筑。

修改意见四:

4.建议增加: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其他项目

依据一:无。

依据二:无。

依据三:无。

依据四:无。

不采纳

39

****建设局

修改意见:

现存大量利用****早餐店、杂货店等小型经营性场所,此类改变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等级的项目,存在未办理消防审验的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没有能力巡查发现和惩处,建议将此类项目纳入一般项目承诺制范围或者考虑其他方法管理。

依据:无。

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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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

修改意见:

设计单位按国家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文件施工,消防查验单位按设计文件进行查验,各环节单位各有所依,各自收取劳动报酬。消防查验为业主另行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对消防查验报告负责。但消防查验方案、消防查验报告却需要设计单位签章,是否程序上不太合理,建议相关部门优化简化。

依据:无。

不采纳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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