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 索 引 号 | ****90176/2026-00081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5-11 |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26-05-11 | 失效日期 | ||
| 名 称 | 关于****年产3.1万吨水性电子专用粘结剂和年产2400吨固态电解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 关 键 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3.1万吨水性电子专用粘结剂和年产2400吨固态电解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根据《报告书》结论、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97号),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应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废气吸收废水经物化工段(处理工艺:高浓调节+多维电解+沉淀+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设备清洗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冷却水、真空泵废水、生活污水混合后再经生化工段(处理工艺:综合调节+配水+PEIC厌氧反应+两级A/O+二沉)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2.本项目设置4根排气筒,其中依托现有2根排气筒。
三车间聚丙烯酸酯类水性乳液生产线投料溶解、投料、乳化、合成、除残、中和、过滤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三车间聚甲基丙烯酸酯类水性乳液生产线投料溶解、乳化、合成、过滤、投料、中和、过滤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三车间聚甲基丙烯酸甲酯水性微球生产线投料溶解、投料、预热、合成、过滤、蒸馏、过滤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丙类车间LATP-NMP固态电解质浆料生产线分散、砂磨除磁、灌装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进料区废气经管道收集,污水站废气经整体密闭收集,危废库废气经整体换风收集,罐区(除氯苯罐区)废气经管道收集,化验室废气经通风橱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气一起至“一级水喷淋+除雾+RTO+急冷+一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
三车间氢化丁腈橡胶NMP溶液生产线溶胶、降温放料、离心、蒸馏、包装工序产生的含氯废气,五车间氯苯精馏、混合精馏工序产生的含氯废气与氯苯储罐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二级树脂吸附脱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
丙类车间LATP固态电解质生产线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布袋除尘”装置处理,混料、除磁、一级破碎、二级破碎、气流破碎、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管道收集至“布袋除尘”装置处理,上述经处理后的废气一起通过25m高排气筒(DA010)排放。
丙类车间喷雾干燥工序配套的热风炉天然气(经低氮燃烧)废气经管道收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11)排放。
DA007、DA008排气筒的颗粒物(执行“其他”)、氯化氢、氯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丙烯酸、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噁英执行表6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浓度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苯乙烯、氨、硫化氢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丙烯酰胺、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DA010排气筒的颗粒物、氨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表4特别排放限值,氨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DA011排气筒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1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执行“其他颗粒物”)、氯苯执行表3浓度限值;苯乙烯、丙烯酸、丙烯酰胺、臭气浓度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浓度限值;氨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及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厂区合理布局,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音、消声或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滤渣、离心残渣、精馏釜残、废液、除磁铁渣、废水处理污泥、化验室及在线监测废液、废树脂、废布袋、废滤袋、废包装材料、废分子筛、废抹布/手套、废脱附液等,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落实“五即”规范化建设,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对事故水池、污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池等进行重点防渗。落实土壤污染防治隐患排查制度、自行监测等要求,制定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
6.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依托已建的500m3事故应急池,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发生。
7.加强施工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管理。项目建成后,全厂仍设置以厂界为边界的2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与管理排污口,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排污口附近醒目设置标志牌。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子工业(HJ 1253—2022)、《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苏环发〔2022〕5号)等要求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严格按《报告书》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RTO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3033吨,COD≤0.764吨、SS≤0.208吨、氨氮≤0.006吨、总氮≤0.034吨、总磷≤0.001吨、全盐量≤0.508吨、丙烯酸≤0.01吨、苯乙烯≤0.0005吨、LAS≤0.01吨、丙烯酰胺≤0.002吨、氯苯≤0.001吨、AOX≤0.004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433吨,COD≤1.5403吨、SS≤0.4788吨、氨氮≤0.0372吨、总氮≤0.0624吨、总磷≤0.0054吨、全盐量≤0.776吨、丙烯酸≤0.01吨、苯乙烯≤0.0005吨、LAS≤0.01吨、丙烯酰胺≤0.002吨、氯苯≤0.001吨、AOX≤0.004吨、石油类≤0.0244吨。
2.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57吨、二氧化硫≤0.069吨、氮氧化物≤0.751吨、氯化氢≤0.001吨、氨≤0.048吨、硫化氢≤0.002吨、VOCs(包括丙烯酸、苯乙烯、丙烯酰胺、氯苯、其他非甲烷总烃)≤0.572吨、二噁英类≤0.007TEQg。(无组织):颗粒物≤0.049吨、氨≤0.009吨、硫化氢≤0.003吨、VOCs(包括丙烯酸、苯乙烯、丙烯酰胺、氯苯、其他非甲烷总烃)≤0.264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5118吨、二氧化硫≤0.105吨、氮氧化物≤0.9022吨、氯化氢≤0.051吨、氨≤0.286吨、硫化氢≤0.0106吨、氯气≤0.021吨、VOCs(包括丙烯酸、苯乙烯、丙烯酰胺、氯苯、二氯甲烷、三乙胺、硝基苯、酚类、异丁醇、乙二醇、其他非甲烷总烃)≤1.9691吨、二噁英类≤3.8014TEQg。(无组织):颗粒物≤0.049吨、氨≤0.0152吨、硫化氢≤0.0032吨、VOCs(包括苯乙烯、丙烯酸、丙烯酰胺、氯苯、其他非甲烷总烃)≤0.2768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总量不新增。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本****生态环境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市****执法局要纳入“双随机”执法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分送市****执法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洪开管投备〔2025〕291号)
抄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执法局,****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