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布机构: | ****规划局 | 生成日期: | 2026-05-09 |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组织自然**、项目所涉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拟订了**京港高速铁路**至**段项目(新增及三改用地)(**县段)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范围:北起蒋巷镇、南至向塘镇,涉及蒋巷镇、八一乡、银三角街道、向塘镇四个乡镇(街道),分布于昌九高铁主线沿线两侧(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38个权属单位,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八一乡南邓村邓家六组、邓家五组、**组、周家组农民集体;八一乡**村石江组农民集体;八一乡涂埠村魏家二组、魏家五组、熊家六组农民集体;八一乡五星村北罗组、北坵组、上邓二组、涂家组、王家组农民集体;八一乡新坊村州上组农民集体;蒋巷镇高梧村六组农民集体;蒋巷镇垾上村一组农民集体;蒋巷镇叶楼村六组、四组、十组农民集体;蒋巷镇洲头村八组、五组、六组以及洲头村农民集体;向塘镇高田村万家组农民集体;向塘镇合气村内雄组农民集体;向塘镇沙潭村淦胡组、**组、庙江组、诺洲组、前坊组、万寿宫组、徐邓组农民集体;银三角街道春溪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农民集体;银三角街道敷林村二组、四组、六组、七组、八组农民集体;银三角街道蛟溪村农民集体。
二、征收目的与规划用途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铁路用地,拟用于**京港高速铁路**至**段项目(新增及三改用地)(**县段)。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总面积、地类面积、权属情况见下表:
计量单位:亩
| 项目名称 | 权属单位 | 权属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
| **京港高速铁路**至**段项目(新增及三改用地)(**县段) | 八一乡南邓村邓家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0990 | 0.0990 | ||||
| 八一乡南邓村邓家五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2085 | 0.2085 | |||||
| 八一乡南邓村**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0960 | 0.0060 | 0.0900 | ||||
| 八一乡南邓村周家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7860 | 0.0930 | 0.1170 | 0.0555 | 0.5205 | ||
| 八一乡**村石江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3.8010 | 1.6665 | 2.1345 | ||||
| 八一乡涂埠村魏家二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4910 | 0.4665 | 0.2595 | 0.7650 | |||
| 八一乡涂埠村魏家五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4925 | 0.8610 | 0.0660 | 0.5655 | |||
| 八一乡涂埠村熊家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3.8970 | 0.2160 | 1.7640 | 1.6950 | 0.2220 | ||
| 八一乡五星村北罗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1530 | 0.1530 | |||||
| 八一乡五星村北坵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4740 | 0.4740 | |||||
| 八一乡五星村上邓二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4.2285 | 0.3525 | 0.3330 | 3.5430 | |||
| 八一乡五星村涂家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2040 | 0.2040 | |||||
| 八一乡五星村王家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3705 | 0.2130 | 0.1380 | 0.0195 | |||
| 八一乡新坊村州上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5355 | 0.5355 | |||||
| 蒋巷镇高梧村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2750 | 0.6480 | 0.4200 | 0.0375 | 0.1695 | ||
| 蒋巷镇垾上村一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1330 | 2.0820 | 0.0510 | ||||
| 蒋巷镇叶楼村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3885 | 0.0885 | 0.1470 | 0.1530 | |||
| 蒋巷镇叶楼村四组、十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0205 | 1.6245 | 0.3825 | 0.0135 | |||
| 蒋巷镇洲头村八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8055 | 0.4365 | 0.3690 | ||||
| 蒋巷镇洲头村五组、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3815 | 1.1880 | 0.1935 | ||||
| 蒋巷镇洲头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0.2820 | 0.2820 | |||||
| 向塘镇高田村万家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8545 | 1.8135 | 0.2850 | 0.7560 | |||
| 向塘镇合汔村内雄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3945 | 0.0015 | 0.3930 | ||||
| 向塘镇沙潭村淦胡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1295 | 0.2055 | 0.1485 | 0.7755 | |||
| 向塘镇沙潭村**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1680 | 0.0300 | 0.1380 | ||||
| 向塘镇沙潭村庙江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0845 | 1.0845 | |||||
| 向塘镇沙潭村诺洲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1.3380 | 0.4680 | 0.8700 | ||||
| 向塘镇沙潭村前坊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0495 | 0.0240 | 0.0255 | ||||
| 向塘镇沙潭村万寿宫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8265 | 0.8055 | 0.0210 | ||||
| 向塘镇沙潭村徐邓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0810 | 0.0480 | 0.0330 | ||||
| 银三角街道春溪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3015 | 0.0345 | 0.2670 | ||||
| 银三角街道春溪村四组、五组、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2.3130 | 1.2225 | 0.0855 | 1.0050 | |||
| 银三角街道敷林村八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2970 | 0.2970 | |||||
| 银三角街道敷林村二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4215 | 0.2865 | 0.1350 | ||||
| 银三角街道敷林村六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1380 | 0.1380 | |||||
| 银三角街道敷林村七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3525 | 0.0795 | 0.2730 | ||||
| 银三角街道敷林村四组农民集体 | 集体 | 0.2880 | 0.2880 | |||||
| 银三角街道蛟溪村农民集体 | 集体 | 1.8645 | 1.2375 | 0.6270 | ||||
| 总计 | 40.0245 | 17.0145 | 0.0660 | 2.9790 | 14.0415 | 5.9235 | ||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6〕13号)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县(小蓝经开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发〔2024〕2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
本次采取货币安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17〕7号)、《关于印发〈**县(小蓝经开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发〔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4。
采取安置房、宅基地安置的,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2〕7号)、《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3〕7号)、《****关于印发**县县城规划控制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征收补偿安置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南政发〔2017〕7号)、《关于印发〈**县(小蓝经开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发〔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5。
(二)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2〕5号)、《****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政规〔2025〕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26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5月13日至2026年6月11日。
本公告同时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s://ncx.****.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按照《自然**听证规定》有关规定,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过半数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规划局将适时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反馈与处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政府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听证情况,适时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再予以公告。
十、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
5.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规划局
联系人员:涂女士 联系电话:0791-****1050
联系单位:****中心
联系人员:颜先生 联系电话:0791-****0060
2026(10)号****关于**京港高速铁路**至**段项目(新增及三改用地)(**县段)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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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