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公告】东莞市建成区河涌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第三方检测答疑回复(一)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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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项目名称 交易机构名称 公告性质 项目编号 统一交易标识码
**市建成区河涌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第三方检测
****交易中心
更正公告
****
Z99-124********9028823-****0331-001950-0
公告内容

问题编号:WTBH155323

1、关于“**市建成区河涌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第三方检测”评分设置不合理的申诉 **市****集团****公司、**市****公司: 贵司公开招标的“**市建成区河涌水质提升及排水管网提质增效项目(二期)第二阶段工程第三方检测”(以下简称“本项目”),部分评分条款设置不合理、针对性极强,直接导致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寥寥无几,是造成本项目流标的主要原因。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则,保障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司现就相关不合理评分条款申诉如下,恳请贵司予以核查并给出公开合理的解释。 一、项目总负责人相关评分及资格要求不合理,存在量身定制嫌疑,不符合**省及**市相关政策规定 招标文件P7明确要求,项目总负责人需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P49评标办法规定,项目总负责人具有建筑或市政或**类检测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证,可获得5分。结合本项目属于市政工程(河涌水质提升、排水管网提质增效)的核心属性,上述条款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具体如下: 首先,从职称评审政策来看,根据《******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4号)规定,建筑工程领域职称申报评价专业仅包括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管理、绿色与智能建造和建筑材料五个专业,其中建筑管理专业包含建筑工程检测方向,并无“市政工程检测”“**工程检测”独立评审专业。同时,《******保障厅 ****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粤人社规〔2025〕14号)中,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虽包含检测方向,但该方向仅适用于公路、桥梁等交通领域,与本项目市政排水管网、河涌水质检测的核心需求不匹配,且该通知并未设置“**工程检测”独立职称。这就导致,专注于市政工程检测、**工程检测的企业及从业人员,根本无法申报“市政工程检测”“**工程检测”相关职称,仅有从事建筑工程检测的单位及人员可申报建筑工程检测专业职称,该评分条款实质是为少数同时具备建筑工程检测职称及相关执业资格的单位量身定制,严重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参与权。 其次,根据《****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东住建规〔2026〕8号),本项目涉及的雨水排水工程、给水工程,并不在****建设局的行政管理范围内,进一步说明设置建筑工程检测相关职称作为评分项,与本项目的管理归属、工程属性均不匹配,属于无效且不合理的评分设置,即便增设“市政工程及**类检测职称”作为评分选项,因该两类职称不存在,也属于掩耳盗铃,无法改变条款针对性设置的本质。 此外,招标文件要求项目总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该要求本身已对项目总负责人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标准,但条款却额外限定职称需为检测类相关,逻辑矛盾。具备上述执业资格的人员,其职称通常为岩土工程、结构工程等工程相关专业,该条款人为排除了此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担任项目总负责人的可能,进一步缩小了潜在投标人范围,加剧了条款的不合理性。 二、奖项评分条款设置模糊、不公平,存在打压新成立检测企业的嫌疑 招标文件P49“获奖项情况”评分条款规定,投标人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等不同程度的奖项可获得不同分值,但该条款存在两处严重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一是奖项设置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界定。该条款未明确规定获奖奖项的具体类型、评选主体及评选标准,未限定奖项需与检测业务、市政工程相关,按照该模糊表述,任何类型的奖项(如以往评审中出现的计划生育奖等与本项目无关的奖项)均可能被纳入评分范围,存在极大的主观操作空间,无法保证评分的公正性和针对性。 二是未明确奖项计算起止时间,严重不利于新成立的检测企业。结合**本地检测行业实际情况,自2017年检测市场放开后,**本地大部分检测企业陆续成立,且****协会未组织开展大型评奖活动,多数新成立企业根本无相关奖项可用于评分,而少数成立时间久、具备奖项积累的企业则可轻松获得该部分分值。该条款实质是为打压新成立检测企业、维护少数老牌企业的垄断地位而设置,违背了招投标活动鼓励公平竞争、扶持**企业发展的原则,导致新成立企业陷入“永无出头之日”的困境,严重破坏了本地检测行业的良性竞争环境。 综上所述,本项目部分评分条款设置不符合**省及**市相关政策规定,针对性明显、公平性不足,不仅导致项目流标,也损害了各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的核心原则。 我司恳请贵司对上述不合理评分条款予以全面核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重新优化评分标准,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给出公开、合理、明确的解释。若贵司未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我司将保留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正义。 特此申诉!标书代写


回复: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与评分标准设置合法合规、公平统一、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存在量身定制、歧视性、排他性或违反省市政策规定的情形,评审因素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行业惯例,依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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