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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在对**县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存在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未按专项方案施工的重大事故隐患。****水利局予以立案调查,于6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查,该项目施工现场未搭设钢管梯步安全通道,工人沿斜坡攀爬存在高坠风险,台车、斜坡上作业工人未穿挂安全带;移动台车采用5吨卷扬机提升,属于非常规起重吊装工程,提升重量大于10kN,属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鉴于有关各方能够立即进行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公司处罚款2万元,对其项目经理钟某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监理单位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刘某某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目法****公司项目安全负责人李某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专项方案是危大工程施工的“技术生命线”和“安全红线”,未编制方案、未按方案施工,本质是放弃风险管控,是重大事故的“直接导火索”。水利危大工程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审批、实施、监测全流程管理,从源头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