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确认海曙区横街镇桃源村宁波市海曙敏顺工艺品厂厂区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行为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公告

审批
浙江-宁波-海曙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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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5-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确认**区横街镇******工艺品厂厂区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建设行为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公告
时间:2026-05-11 15:57

本机关调查发现,在**区横街镇******工艺品厂厂区内有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中十处建筑物(构筑物)无法确定具体建设人或相关权利人。该十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钢棚,****中心呈反“七”字形建设布局,东、西、北侧均至围墙,位于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6号上记载的序号2的建筑物、序号3的建筑物、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7号上记载的序号1的建筑物、序号2的建筑物、序号3的建筑物之间;第二处(测绘平面图编号<2>)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建筑物(构筑物)西南侧,为在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7号上记载的序号3的二层建筑物上加层建设而成;第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3>)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二处(测绘图平面编号<2>)建筑物东侧,为一层钢棚,呈不规则形状;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二处(测绘平面图编号<2>)建筑物(构筑物)和第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3>)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其西侧为天井,为一层钢棚;第七处(测绘平面图编号<7>)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3>)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和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的东侧,为一层混合结构房;第九处(测绘平面图编号<9>)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五处(测绘平面图编号<5>)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和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一层简易仓库;第十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0>)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九处(测绘平面图编号<9>)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在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6号上记载的序号1的一层建筑物上加层建设而成;第十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1>)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十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0>)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局部二层结构;第十二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2>)建筑物(构筑物)位于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一层简易仓库;第十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3>)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建筑物(构筑物)的北侧,为一层简易铁皮房。上述十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共计1614.13平方米,超出用地红线范围部分面积369.13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横街中队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处理。逾期无单位、个人主张权利的,本机关将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包自强、郑豪

联系电话:0574-****2016

联系地址:**市**区横街镇文化路5号


附件:1:现场图片.pdf

2:测绘平面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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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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