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 | ****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1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本机关调查发现,在**区横街镇******工艺品厂厂区内有十三处建筑物(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中十处建筑物(构筑物)无法确定具体建设人或相关权利人。该十处建筑物(构筑物)具体情况如下:第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建筑物(构筑物)为一层钢棚,****中心呈反“七”字形建设布局,东、西、北侧均至围墙,位于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6号上记载的序号2的建筑物、序号3的建筑物、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7号上记载的序号1的建筑物、序号2的建筑物、序号3的建筑物之间;第二处(测绘平面图编号<2>)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建筑物(构筑物)西南侧,为在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7号上记载的序号3的二层建筑物上加层建设而成;第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3>)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二处(测绘图平面编号<2>)建筑物东侧,为一层钢棚,呈不规则形状;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二处(测绘平面图编号<2>)建筑物(构筑物)和第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3>)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其西侧为天井,为一层钢棚;第七处(测绘平面图编号<7>)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3>)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和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的东侧,为一层混合结构房;第九处(测绘平面图编号<9>)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五处(测绘平面图编号<5>)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和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一层简易仓库;第十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0>)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九处(测绘平面图编号<9>)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在不动产权证编号:浙(2017)**市**不动产权第****026号上记载的序号1的一层建筑物上加层建设而成;第十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1>)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十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0>)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局部二层结构;第十二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2>)建筑物(构筑物)位于第六处(测绘平面图编号<6>)建筑物(构筑物)的南侧,为一层简易仓库;第十三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3>)建筑物(构筑物)紧邻第一处(测绘平面图编号<1>)建筑物(构筑物)的北侧,为一层简易铁皮房。上述十处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共计1614.13平方米,超出用地红线范围部分面积369.13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
请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横街中队主张权利,并依法接受处理。逾期无单位、个人主张权利的,本机关将依据《**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包自强、郑豪
联系电话:0574-****2016
联系地址:**市**区横街镇文化路5号
附件:1:现场图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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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