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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8月4日,******局委托********派出所建设项目,在招标活动中:
1. 中标结果公示时间早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时间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2.招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 要求投标单位****公司领取图纸、工程量清单 (电子招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由于招标人建设内容发生改变,项目终止。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等相关规定,为严肃法纪,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经研究决定,对****给予通报批评。
希望各单位能够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规范操作,共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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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8日